凤阳讯(彭婧)“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再开车上路”是一件再平常不过的事情了,但凤阳男子陈某却在这上面动起了“歪”心思,将自己拾得的机动车驾驶证上的照片换成自己的并使用,结果“聪明反被聪明误”。近日,凤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被告人陈某变造身份证件罪一案,陈某被依法判处刑罚。
陈某在其居住的小区内捡到张某的机动车驾驶证,此时陈某脑中灵光一闪。由于其一直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为了便于驾驶机动车,陈某在某照相馆内制作了一张带有陈某身份证号码的本人1寸照片,把自己的照片贴在上面使用,殊不知已触犯刑法。
2021年5月19日晚,陈某饮酒后驾驶车辆行驶到凤阳县中都大道与明皇陵路口南附近时,遇到交警检查车辆,其出示变造的驾驶证,被交警当场查获。
凤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变造机动车驾驶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变造身份证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变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近年来,伪造、变造驾驶证案件时有发生,很多人不知道伪造、变造驾驶证的行为将会受到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原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进行了完善,将身份证件的范围由原来规定的身份证一种扩大到“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
取得驾驶证件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千万不要心存侥幸,通过变造、伪造或者买卖等方式获取驾驶证,不仅违反交通法规,也会给自己及他人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也可能因此触犯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