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挑逗宠物犬被咬 主人疏于管理也需担责

版次:4  2021年12月09日

编辑同志:我带6岁的儿子在公园散步时,儿子见孙某自顾玩手机而将宠物犬丢在一旁,遂上前用树枝挑逗宠物犬,宠物犬因受到“刺激”将我儿子咬伤。事后,我曾要求孙某赔偿医疗及注射狂犬疫苗费用,但孙某拒绝担责。请问孙某应该赔偿吗?读者:韩彩莹 

韩彩莹读者:孙某需承担部分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限于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与之对应,虽然你儿子之所以被咬,关键在于其用树枝挑逗宠物犬所致,即存在主要过错,但孙某将宠物犬携带至公共场所,将宠物犬丢在一旁自顾玩手机,无疑是对宠物犬可能造成不特定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疏忽大意或轻信可以避免,也就是说同样具有疏于管理的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