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盗卖文物获刑

版次:1  2021年12月09日

来安讯(郭娟娟)12月6日,来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王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联系厉某某开挖掘机至某水塘进行清淤作业。清淤结束后,被告人王某某指使厉某某将位于该村的一口集体水井的石制井栏挖走,运至其家中存放。之后,被告人王某某以2800元的价格将该石制井栏卖给林某某。经权威部门鉴定,被盗圆形井栏为明代井栏,属于一般文物,价值6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成立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及法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