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偿”百姓

铜陵市义安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化解一起赔偿纠纷

□本报通讯员 安文

版次:2  2021年11月30日

黄某,铜陵市义安区一名村民,日子过得平静而温馨。去年6月的一天,突如其来的一场车祸,击碎了黄某的梦。面对高昂的医疗费用,黄某陷入了痛苦和迷茫。

日子一天天过去,黄某终于出院,但昂贵的医药费已经让小两口花掉了所有的积蓄,且她发生车祸时正好刚被她所在的某劳务公司派遣到另一家公司上班,因而车祸发生后劳务公司一直只给她发放一小部分工资,遭遇车祸后的她已经没有了最低生活保障,且负债累累。

很快,社保局认定黄某遭遇的车祸为工伤,并告知她评定完伤残等级后就可按等级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了,这让原本已经绝望的黄某喜出望外。社保局很快根据材料给了她满意的答复,报销一部分的医疗费,更还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费用很快就全部打入了她的工作单位——某劳务公司。可是当黄琴到公司要这些费用时,公司领导却说:“简直是笑话!麻烦你自己看一下交警开具的事故认定书!你丈夫负全责好吗?是你们自己骑电动车撞上了石墩还要赖我们单位!这笔钱不可能给你。”

今年3月,黄某抱着试试看的想法,走进了义安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义安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符合条件,很快决定给予黄某法律援助,并指派专业律师办理此案。

接受指派后,承办律师及时梳理案情,着手收集相关证据,经与黄某沟通后,向铜陵市郊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然而黄某的仲裁申请材料不齐备,没能成功受理。于是,黄某向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承办律师帮她代写诉状,并进行了必要的取证。

在庭前调解阶段,某劳务公司仍然拒绝赔偿损失,认为黄某应找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即黄某的丈夫赔偿。承办律师出示了相关证据。依据法律规定据理力争,认为侵权纠纷与劳动争议属不同法律关系,法律并不禁止劳动者获得双份赔偿。从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的性质看,两者请求权的基础不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也不同,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故要求解除黄某与某劳务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赔偿黄某涉及工伤待遇的各项经济损失。几番交涉之后,在今年10月份法院组织的调解中,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社保基金理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单位将全部支付给黄琴,另外单位将一次性就业补助金68000元赔偿给黄某。双方握手言和,并表示相互体谅。至此,这起赔偿纠纷也终于化解,黄某得到了应有的补偿,她的生活有了新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