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工资已发 法官:证据呢

版次:4  2021年08月31日

本报讯(通讯员 田晓静)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了?空口无凭可不行。近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肥东县人民法院关于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的一审判决予以维持,认为用人单位应对支付劳动者工资这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若未能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2018年1月2日,原告樊某某应聘到合肥某物流有限公司担任驾驶员,约定工资每月6500元。直到2019年11月2日,原告驾车发生一起轻微交通事故(无人员受伤),被告薛某某、孔某某强制要求原告个人赔偿4000元,不走保险,原告不同意,被告便强制辞退原告。工作期间,被告仅支付 4 个月工资,拖欠工资18个月。樊某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薛某某主张是现金向樊某某支付工资,但未提供相应的书面证据予以佐证,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故对樊某某请求薛某某支付欠付工资的诉请予以支持。

一审宣判后,薛某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合肥中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薛某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须承担支付欠付工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