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压倒”快递点,退网要赔钱吗

版次:4  2021年07月30日

本报讯(通讯员 李媛媛)受疫情隔离需求,快递网点延误派件陷入经营困境,按约定提交退网申请后遭快运公司拒绝退还风险保证金。7月1日,网点承包人将快运公司诉至肥东县人民法院,最终拿回2万余元保证金。

2018年4月,刘某与合肥某快运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承包快运公司位于庐阳区部分经营片区的经营权,承包期限为三年,规定了风险保证金及违约金。合同中约定了相应的责任,如退网需提前90天提交书面报告。合同签订后,刘某向快运公司一次性支付承包经营网点网络建设费1万元,风险保证金2万元。

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19日,应疫情防控要求,刘某在此期间一直居住在浙江省桐庐县。同年2月20日,刘某返回合肥市常住地点并按照防控要求实行隔离。其间,员工告知刘某快运公司已将该经营部收回,由于刘某正在隔离且经营权已被收回,无法继续经营,在与快运公司法人协商后于当年3月1日提交了退网申请。然而,退网后快运公司一直不予退还风险保证金及1月份派单费等费用。多次协商未果,刘某遂诉至肥东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快运公司认为,自2020年2月刘某以种种理由拒绝派件,导致大量快递积压,快运公司采取了多种措施减少损失,因此提出反诉,要求刘某支付违约金及损失等费用。

肥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快运公司主张刘某存在违约情形,但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刘某存在拒绝派送快件等情形,而刘某按照规定提交退网申请,故快运公司应当向刘某返还风险押金。此外,2020年1月正值新冠肺炎疫情发生时期,快递点出现大量压单、派单不及时等并非刘某主观原因造成。

因此,综合2019年刘某各月经营成本、疫情防控因素、快运公司实际运行中存在的各项成本、快递业经营模式等因素,法院遂判决快运公司返还风险保证金。一审宣判后,刘某与快运公司服判息诉。

说法:《民法典》合同编违约责任项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

该案中,原、被告承包经营合同成立后,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发生了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且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导致继续按照合同原先约定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有失公平,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该案当中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