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耳光打掉两万五

版次:4  2021年07月30日

本报讯(记者 徐奥萍 通讯员 陈红)因琐事发生冲突,冲动之下打了对方一巴掌,合肥一男子因此付出代价。7月20日,在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该男子赔偿对方2万余元,案结事了。

事情发生在2019年1月4日,原告王某与被告席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冲动之下,席某打了王某一巴掌,导致王某头面部、左耳受伤。次日,王某住院,于当月28日出院,住院23天共计花费医药费2万余元。出院后,王某又相继花费医疗费800余元。席某也被公安机关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诉称自己被打后耳朵听不见声音、脑袋嗡嗡响,头晕难忍,极其不适;席某则辩称自己只是打了王某一巴掌,对方因此住院20多天,还进行心肺类等不必要检查,部分用药也与面部损伤无关,实在不合常理。双方分歧较大,一时无法达成和解。承办法官发现,双方对于打了一巴掌的事实均无异议,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王某住院23天是否存在过度医疗。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法官又前往王某就医的医院,向其主治医生了解具体情况。医生反馈:“当时初步检查后建议患者回去休养,但患者表示自己生气胸闷,要求住院。”

根据王某提供的就医材料,法官发现,其被打后并无实质性出血或器官功能性损伤。据此,法院依据公安部颁布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认定其误工天数为20天,住院天数不能超过误工天数,故判定原告存在过度医疗,额外增加了赔偿责任人的负担,有失公平。王某主张的护理费,因其诊断为面部外伤、左耳外伤,其四肢可自主活动并未受影响,医生也建议随诊,且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伤情需要护理,故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因未构成伤残等级,不予支持。原告住院23天期间共花费医疗费23014.2元,其伤情仅为轻微伤,相关检查、化验存在重复过度的情况,其中化验、检查费用2694.5元不予支持,对医疗费中的20319.7元予以支持。其出院后花费的医疗费,未提供证据证明与席某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席某赔偿王某各项损失24781.3元。对此结果,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接受。

7月20日,双方来到法院,在承办法官的见证下,席某将全部赔偿款交付原告。

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