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原公司名称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以下债权,已依法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该等债权对应的借款合同、抵债协议、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也已依法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作为该等债权的受让人,现公告要求下列债务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向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履行相应合同约定的义务(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承担清算责任)。
本公告仅列示各债务人截止到2003年12月31日的本金余额,相应利息按合同约定或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算。2003年12月31日至本公告期间债务人有还款或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签订生效债务处置协议的,其债务按其还款后的实际余额或相应生效协议的约定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合肥市政务区新城国际D座45、46层 邮编:230001 联系电话:63651262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