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拟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立规

版次:1  2021年05月27日

本报讯(记者 周莹莹)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施行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垃圾分类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5月26日,记者从省司法厅获悉,《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正征求公众意见。

《条例》草案明确,生活垃圾按照国家标准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分类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程分类体系,积极推进源头减量、资源循环利用。

人们的一些生活、消费习惯将迎来改变。《条例》草案提出,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鼓励提供可循环利用并符合卫生要求的消费用品。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节约用餐标识,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适度点餐、餐后打包。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鼓励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场综合体、大型食堂等建设符合要求的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就地就近处理厨余垃圾。

施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条例》草案规定,城市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实行自我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居民委员会(社区)为责任人。责任人履行以下职责: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及台账;按照规定设置、清洁和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保持容器完好、整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阻;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有相应资质单位收集、运输;发现收集、运输单位违反分类收集、运输要求的,及时向街道办事处、当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举报。

单位、家庭和个人按照产生者付费的原则,依据收费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未按标准缴纳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对单位处应当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个人处应当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