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版次:3  2021年03月31日

胡先所: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茂发钢管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先所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点(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勋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王浩权:本院受理原告何涛诉被告合肥勋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王浩权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点(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戴庆海、安徽福庆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少鹏诉被告戴庆海、安徽福庆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点(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平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安徽峮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纯勤诉被告安徽平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安徽峮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点(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夏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夏美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1704号 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守贵:原告方玉宝与被告胡守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皖0102民初909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胡守贵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方玉宝借款本金120000 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应以借款本金1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9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方玉宝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78元,减半收取1889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689元,由被告胡守贵负担2103元,由原告方玉宝负担586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寒梅、姚尚亮: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支行与被告杨寒梅、姚尚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6031号民事判决书:一、解除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支行与被告杨寒梅、姚尚亮于2017年3月24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二、被告杨寒梅、姚尚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支行贷款本金53352.53元并支付利息[判决生效前的利息(包含罚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本判决生效后的利息应以尚欠贷款本金53352.53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先上浮40%再上浮50%自本判决生效次日起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三、被告杨寒梅、姚尚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支行律师费2000元;四、驳回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支行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33元,保全费593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626元,由被告杨寒梅、姚尚亮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更正声明

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在安徽法制报公告栏向被告魏秀娟刊登的公告中,文字有误,公告中的“并定于2021年4月31日上午8:3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更正为“并定于2021年4月30日上午8:3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特此声明。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更正声明

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在安徽法制报公告栏向被告安徽驻客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刊登的公告中,文字有误,公告中的“并定于2021年4月31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更正为“并定于2021年4月30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特此声明。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更正声明

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在安徽法制报公告栏向被告胡忠飞刊登的公告中,文字有误,公告中的“并定于2021年4月31日上午9:3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更正为“并定于2021年4月30日上午9:3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特此声明。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更正声明

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在安徽法制报公告栏向被告季宏峰、周霞刊登的公告中,文字有误,公告中的“并定于2021年4月31日上午10:0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更正为“并定于2021年4月30日上午10:0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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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杰、方欢: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周杰、方欢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 皖0102民初369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周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59580.9元、逾期保费6966.67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59580.9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5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300元由被告周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谢勇: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谢勇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369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谢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30541.97 元、逾期保费3553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30541.97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490元由被告谢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锐: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被告赵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皖0102民初1025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赵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借款本金1294799.52 元及利息74477.32元[利息(含罚息及复利)已计算至2020年12月2日,之后的借款利息(含罚息及复利)按照《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本判决生效后的借款利息应以尚欠借款本金1294799.5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若被告赵锐不能按照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期限清偿债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有权以本判决所确定的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对被告赵锐抵押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吟春园高01幢904室房屋[不动产登记证号:皖(2017) 合不动产证明第0046823 号]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16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7966 元由被告赵锐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梁修坤:本院受理原告刘跃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剩余费用26000元,并补偿原告利息损失;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确定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冕:本院受理的原告柳西洪诉被告王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双喜、合肥瑶海区煌辉橱具经营部:本院受理的原告寇扬诉被告吴双喜、合肥瑶海区煌辉橱具经营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乐庆梅: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富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乐庆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靳正松:本院受理的原告靳正松诉被告任以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沙鱼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杨志强诉你方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沙鱼湾专卖店委托管理经营合同》; 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加盟费50000元、设备物料费32000 元、货物周转金20000元,并支付结算收益及保底收益;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因其违约造成的门店转让费、门店租金、装修费、水电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25881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独任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