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人民调解工作 引入信用监督机制

版次:1  2021年02月24日

本报讯(通讯员 纪杰 记者 常振龙)为贯彻《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精神,提高调解协议履行率,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作用,亳州市司法局积极探索,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引入信用监督机制,推行“人民调解+信用监督”工作模式,并在蒙城县进行试点,取得了明显成效。

2020年10月,蒙城县司法局下发《关于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引入信用监督的通知(试行)》,全县15个司法所和县人民调解中心,25名人民调解员开通了试点账号。“人民调解+信用监督”工作模式为:一是事前承诺。即当事人在调解前须签订《信用承诺书》,承诺诚信参与调解,如实陈述纠纷事实,如实提交证据材料,自觉履行调解协议中规定的义务,不向调解员行贿或变相行贿(如报销费用、赠送财物、宴请吃喝等),自觉接受信用监督。二是全过程存证。调解员将所调解案件的全流程信息及相关文件上传至《信用监督多元解纷系统(人民调解)》系统平台,实现工作流程信息存储的完整性、安全性、不可否认性。三是信用监督执行。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议中确定应履行的义务,否则将面临失信联合惩戒,使权益受限。

试点以来,通过该系统已受理154个调解案件,其中141个案件已完成调解,其余案件正在调解中,调解案件自行履约率为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