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殿峦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柳建明诉被告安徽殿峦商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396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衎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柳建明诉被告安徽省衎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396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偶酬服装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柳建明诉被告合肥偶酬服装贸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396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荣发兵: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被告荣发兵、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韶毅、刘亚子、李强、陈思勤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103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荣发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3293元、透支利息9302.12元、违约金2360.47元;二、荣发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律师费2500元;三、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荣发兵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债务后有权向荣发兵追偿;四、如果荣发兵不能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清偿债务,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有权请求法院对荣发兵提供的抵押物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皖AFQ595)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并对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五、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8元,减半收取574元,公告费800元,共计1374元,由荣发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庆桂、丁雪梅: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与被告陈庆桂、丁雪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103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陈庆桂、丁雪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借款本金307004.46元,并支付利息[对判决书生效之日前到期款项的利息(含罚息及复利)按照《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对判决书生效后的利息应以307004.4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若被告陈庆桂、丁雪梅不能按照本判决书第一项确定的期限清偿债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有权以本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对被告陈庆桂、丁雪梅抵押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史城社区通达路云河湾C-23幢2501室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11元,减半收取为3006元,公告费800元,共计3806元,由被告陈庆桂、丁雪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盛继刚、刘红: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盛继刚、刘红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届满后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葛璐莹:本院受理原告陈玲诉被告葛璐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届满后第3日上午14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春雷、江苏莱恩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郭凤诉被告王春雷、邦芒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江苏莱恩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下关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届满后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睦融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龙宇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供水集团有限公司与你们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一、被告合肥市睦融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龙宇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合肥供水集团有限公司水费634710.92元;二、驳回原告合肥供水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095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成龙: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顺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方栓柱: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顺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高宇晨:本院受理原告孟远诉被告高宇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货款15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武俭坤: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武俭坤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承担担保代偿款共计人民币74234.55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代办汽车分期付款服务支付合同》第十条:应按以偿付或已代付款项金额的0.1%/天向甲方支付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晓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被告李晓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40980.64元,利息24240.67元(其中利息含罚息及复利,暂计算至2019年4月30日,此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实现债权费用5986元,以上暂合计671207.31元;2.原告对被告抵押的位于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撮镇路荣华府3-301室(房地产权证号:肥东10089315号)房产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抵押权,原告有权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并以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肖业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被告肖业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肖业才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贷款本金1376613.55元、利息【对判决书生效之日前到期款项的利息(含罚息及复利)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对判决生效后的利息应以1376613.5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8%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如被告肖业才未按本判决书第一项履行所负债务,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有权以本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对被告肖业才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1158号银杏苑88幢银杏大厦1005室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皖(2016)合不动产证明第0075244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61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杰、曲么阿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被告王杰、曲么阿里、环球车享合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90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杰、被告曲么阿里、被告环球车享合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支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人民币96000元、12000元、12000元;二、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红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吴红芳保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01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吴红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金额40071.91元以及违约金(以40071.91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1.5倍计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至款项实际付清时止)、逾期保费2690.04元;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刚亮: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李刚亮保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01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刚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金额78628.39元以及违约金(以78628.39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1.5倍计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至款项实际付清时止)、逾期保费5172.99元;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先伦:本院受理原告张国春诉被告胡先伦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32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胡先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国春人民币1225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71500元为基数,从2013年12月20日起;以51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6月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给付时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息);二、驳回原告张国春的其它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一梦、沈磊:本院受理原告黄保友诉被告周一梦、沈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振权、李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支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74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小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74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军富、邢爱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74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涛、吴奇芬:本院受理原告陈芬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2021)皖0121民初125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刘振伟、杜秀美:本院受理原告程建英诉刘振伟、杜秀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7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杜秀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程建英借款本金60000元;二、驳回原告程建英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44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45元,由被告杜秀美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正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国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诉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正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69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正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合肥国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款6639311.7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至2015年6月5日为275122.2元,此后违约金以所欠货款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点五,自2015年6月6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合肥国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980元,由合肥国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7000元,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正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8980元。公告费800元,由安徽正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袁冬启:本院受理原告江蛟与被告袁冬启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811民初2905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袁冬启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江蛟返还20000元。
二、驳回原告江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江蛟、被告袁冬启各负担400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徽中龙能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善桥与被告安徽中龙能源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转换程序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1、确认原告不具有安徽中龙能源有限公司的监事身份;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王腊梅(身份证:342823196301183724)、项正全(身份证:34282319620216371X):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与被执行人王腊梅、项正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安徽财苑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你们名下的位于安庆市光彩大市场三期光彩西七街12#房产(房地权宜房字第3055811号)的市场价格评估报告书(评估价为:986300元,含装潢价值),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们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请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书面提出意见回复本院,逾期不回复,则视为无异议,本院将依法拍卖上述房产。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