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6年7月21日在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省司法厅厅长 罗建华

版次:06  2026年08月24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说明如下:

一、背景及办理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将于8月15日起施行,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司法部有关部署,省司法厅组织开展了生态环境法典涉及地方性法规集中清理工作。在省生态环境厅等8家省有关单位自查并提出清理建议的基础上,省司法厅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现行有效可能涉及生态环境法典的91部省级地方性法规进行全面审查,共建议清理地方性法规24部(修改19部、废止5部),并向社会公众、各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开展专家论证、公平竞争审查、舆情风险评估、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和与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形成《决定(草案)》。2026年7月8日,经省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主要内容

(一)拟修改19部。

1.《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根据生态环境法典,完善开展自行监测、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秸秆禁烧区域时段等相关规定。

2.《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根据生态环境法典,调整乡镇及以下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

3.《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根据生态环境法典,增加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者未达到规定要求,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的禁止性规定,完善淮河流域地表水体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相关要求。

4.《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根据生态环境法典,完善约谈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规定,对捕捞作业相关规定作出修改。

5.《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根据生态环境法典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明确核准申请审查期限、延期申请审查期限,调整非煤矿山项目相关许可规定,删去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法律责任条款。

6.《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根据生态环境法典,对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相关条款进行修改,与上位法规定保持一致。

7.《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根据生态环境法典,修改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法律责任条款。

8.《安徽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根据生态环境法典,修改拒绝向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提供岸电、船舶将洗涤水残渣排放入水等法律责任条款。

9.《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根据生态环境法典、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删去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无公害农产品表述和有关法律责任条款。

10.《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改、删去与生态环境法典不一致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责任条款。

1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根据生态环境法典,完善在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生态修复方式。

1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根据生态环境法典,明确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水功能区划等制度。

13.《安徽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根据生态环境法典,完善湖泊管理范围内禁止建设项目清单,明确湖泊类自然保护区内生产经营、科研调查等活动管理要求。

14.《安徽省淠史杭灌区管理条例》。根据生态环境法典,完善对灌区供水实行总量控制、统一调度等有关规定。

15.《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根据生态环境法典、食品安全法,明确厨余垃圾监管要求,增加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餐饮服务连锁企业应当在生产、经营、贮存等关键环节安装智能化监控设备,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向社会公开餐饮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等内容,补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相关信息报送的规定。

16.《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根据生态环境法典,删去鼓励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引进外来物种等内容。

17.《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办法》。根据生态环境法典,细化破坏湿地生态功能的禁止行为清单,明确禁止擅自采伐湿地内林木。

18.《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根据生态环境法典,删去关于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规定。

19.《安徽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根据生态环境法典,明确制定、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行动方案的主体。

(二)拟废止5部。

1.《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其主要内容已被生态环境法典覆盖,现行规定不再具备单独适用与实施必要。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将于生态环境法典施行时废止,相关规定可依据生态环境法典执行,无需制定配套办法。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将于生态环境法典施行时废止,相关规定可依据生态环境法典执行,无需制定配套办法。

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将于生态环境法典施行时废止,相关规定可依据生态环境法典执行,无需制定配套办法。

5.《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制定,诸多规定已与现行监管实践、行业发展需要不相适应,与生态环境法典不一致。我省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相关事项作出全面规定,《条例》现行规定不再具备单独适用与实施必要。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草案)》,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