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某烟花制造公司发生爆炸事故后,保险业迅速启动一级应急响应,人保财险、平安产险、国寿财险已合计完成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预付赔款1500万元。
安责险,能否成为护航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的“安全带”?
安责险是个什么险
“这个险种有效保护工人权益,还能给企业减轻负担。”6月8日,安徽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王凯介绍,前不久,该公司一处建筑工地发生事故,受伤员工吴某要求企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标准进行赔付,根据计算吴某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各项赔付约6.8万元,企业需支付约4万元。因为参保了安责险,最终由安责险承担了企业需支付的4万元。
安责险是由保险机构为投保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并对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相关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的险种。“作为聚焦生产经营单位风险防控与损失补偿的制度性工具,安责险的保障价值既要体现在事故发生后的快速赔付,更要贯穿企业日常风险管理全过程。”宣城市住建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总工程师易怀印介绍。
“我们结合地方实情,通过制定标准条款、事故预防统筹共治等工作,以市级试点先行,推动安责险在房屋市政工程适配创新,优化实施路径,保障建筑施工企业权益,提高事故预防服务水平,促进安全生产治理水平提升。”宣城市住建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赵辉告诉记者。
安责险也曾叫好不叫座
“防患于未然”是防灾减灾的核心要义,也是安责险的价值所在。
“由于各种原因,安责险一度被冷遇,一定程度上呈现出叫好不叫座的情况。”赵辉告诉记者,这里面既有制度设计层面的问题,也有“重理赔、轻预防”的传统模式制约因素。
易怀印介绍,部分保险机构对安责险认识不足,把安责险作为团体意外伤害险的延伸产品,推出的安责险条款与其设计初衷和施工现场实际不相符,设置不赔、免赔等不利于投保企业的条款,导致工伤认定后企业得不到安责险赔付,企业维权难。如:“被保险人的雇员从事高空作业因未做好以下安全防范措施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超24小时报案,视为延迟报案,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加扣免赔20%”“发生保险事故时,需提供县级以上安监主管部门出具的安全事故证明,否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等。
同时,2025年3月发布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中“按照不高于安责险实际收取保费的20%投入事故预防服务费用”的规定,降低了保险机构事故预防服务费用的约束,部分保险机构“重理赔、轻服务”,事故预防服务流于形式,少数保险机构不按规定开展事故预防服务,特别是小型工程开展事故预防服务难,事故预防服务落实情况与建筑施工企业的预期存在差距。
制度护航,持续释放保障效能
从制度设计到服务落地,如何科学有序推进安责险,使之成为守护企业生产安全、助力防灾减灾的重要支撑?
“我们坚持推进标准条款试点和事故预防共治双管齐下,力促安责险服务能力提升,实现企业、工人、保险公司和主管部门的多赢。”赵辉介绍。
针对保险机构安责险条款设置不赔、免赔等不利于投保企业的条款,降低施工企业权益的问题,宣城市住建部门主动对接市金融监管局,加强与保险机构沟通,通过召开座谈会收集整理企业意见建议13条,向全市在建项目发送《安责险投保不利条款提示》,引导企业择优选择保险条款,避免发生理赔纠纷和不赔风险。
为增强权益保障,宣城市建立安责险与工伤保险互补机制,减轻企业投保其他商业保险负担,更好保障工人权益,标准条款中增加了“上下班途中”等暂未纳入安责险保障范围的选择性条款,已对3起上下班途中工伤,保险理赔12万元。针对建筑工地十级伤残多发的情形(占比90%以上),明确工伤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赔付标准,避免保险机构对同一伤残等级计算赔付金额不统一,造成企业与工人就工伤赔付产生矛盾纠纷,保障从业人员权益。
在推进事故预防共治,促进服务能力提升方面,宣城市针对保险机构事故预防服务流于形式的问题,按照“统一提取、专款专用”原则,由建筑业协会和保险机构对事故预防服务费用共同管理,由建筑业协会牵头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制定事故预防服务方案,统一部署开展服务工作,做到事故预防服务全覆盖。住建部门对事故预防服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实现安全技术服务从“单打独斗”向“协同共治”转变,促进保险机构事故预防服务质效提升。
“我们通过方案优化,解决‘投保易、理赔难、服务差’的痛点,让企业切实感受到安责险的保障作用,从而主动投保、足额投保,推动安责险制度的普及和发展。”赵辉表示,员工在遭受工伤后能获得更充分的赔偿,有助于化解劳资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体现安责险的社会属性和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