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6年5月22日在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 洪艳群

版次:07  2026年06月11日

省人大常委会:

5月20日下午,常委会分组会议审议了《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修改稿比较成熟,总体表示赞成,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修改后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改稿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初步修改。21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了法制工作委员会初步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并于21日下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总则相关内容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总则中增加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内容,以贯彻落实国家战略部署,满足我省以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创新的现实需要;同时增加强化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内容。经法制委员会研究,建议在修改稿第一条和第七条增加上述相关规定(表决稿第一条、第七条)。

二、关于涉外知识产权保护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涉外知识产权维权服务,适应高水平对外开放要求。经法制委员会研究,建议增加政府因地制宜开展涉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等工作、提高市场主体涉外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和纠纷应对能力的相关内容(表决稿第三十一条)。

三、关于知识产权数据归集共享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推进数据归集与共享,实现知识产权工作全链条业务协同,更好支撑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经法制委员会研究,建议增加强化知识产权数据归集和共享的相关内容(表决稿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作了部分文字修改。

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对建设知识产权强省,服务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草案)》经过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以及本次会议审议,修改后形成的《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草案表决稿)》符合本省实际,与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已基本吸收,比较成熟,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