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知识产权工作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先后发布《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完善产权制度,依法平等长久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对知识产权立法提出明确要求。
(二)制定条例是我省知识产权工作发展和管理的需要。近年来,我省知识产权事业取得了明显成绩,但也存在高质量、高价值知识产权数量总体偏少、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不高、知识产权保护手段与实际需求不适应、协同保护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省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亟需地方立法。
(三)制定条例是完善我省知识产权保护法治体系的需要。2021年10月,《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公布实施,加大了我省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但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行刑衔接等机制建设以及知识产权促进和服务等方面未作详细规定。目前,上海、江苏、浙江已相继出台知识产权保护地方性法规。
二、起草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5年立法计划,省市场监管局将《条例(草案送审稿)》报省政府。省司法厅承办后,赴滁州市、合肥市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多次征求各市人民政府、省直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和部门协调会。在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学习兄弟省市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条例(草案)》。
三、主要内容
(一)厘清知识产权保护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工作的领导,完善工作体系,统筹推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林业、版权等部门承担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具体职责,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相关工作(第五条)。
(二)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一是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政产学研金服用”相结合的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机制(第九条)。二是通过规划引导、政策支持等措施推动高价值专利布局(第十条)。三是对版权、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客体的创造和运用予以鼓励支持(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四是对新兴领域的数据知识产权、电子商务、遗传资源等领域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予以明确(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五是对知识产权赋权改革、知识产权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交易、产学研合作等方面作出规定(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一是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联合执法机制,完善行政裁决在知识产权纠纷中的运用,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健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的衔接协同(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六条)。二是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多元矛盾纠纷化解、公证服务、技术调查等服务(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三是进一步明确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涉外知识产权等重点领域、重点内容的知识产权保护路径(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四是对知识产权社会共治体系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第三十二条)。
(四)完善知识产权服务和管理。一是建设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健康发展,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发挥知识产权专员队伍作用(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二是对知识产权对外转让、专利导航等内容作出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