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打造智能经济新形态。当前,人工智能技术已从底层技术创新跃升至全面赋能千行百业转型升级的新发展阶段。随着人工智能普及普惠,智能经济应运而生,成为培育壮大新质生产力的强大动能。但智能技术的跨界性、迭代性与不确定性,在释放发展动能的同时,也带来了数据安全、算法不公、责任模糊等多重风险,传统法治体系因其制度逻辑与智能经济的运行特征存在错位,难以完全适配。立足新发展阶段,构建适配智能经济发展的法治框架,完善治理体系,对于推动智能经济行稳致远、助力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理论与现实意义。
智能经济的风险贯穿技术研发、应用部署、运行维护全生命周期,呈现出多元化、跨界性、传导快等显著特征:一是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风险突出。数据作为智能经济核心生产要素,其权属界定模糊,原始数据、衍生数据、个人信息与公共数据的归属与流转规则缺乏统一规范,数据在采集、存储、流通、使用等全流程中泄露、滥用问题频发,跨境数据流动规则不明确。二是算法技术应用风险日益凸显。算法黑箱导致决策不透明、结果不公正,引发就业歧视、消费歧视等问题;深度伪造、智能合成等技术被滥用,严重侵害公民人格权与社会公共秩序。三是市场与产业安全风险逐步显现。头部平台企业凭借数据、算力、算法优势形成市场支配地位,数据垄断、平台间算法共谋、“二选一”行为、“全网最低价”等新型垄断行为挤压中小企业发展空间;核心技术与关键零部件“卡脖子”问题突出,威胁智能经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四是社会与伦理风险不容忽视。人工智能自动化应用加速替代传统就业岗位,新型用工关系缺乏明确法律规范,劳动者权益保障面临新挑战。
从法治适配困境看,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立法碎片化问题突出。现行法律法规多聚焦数据、个人信息等单一要素监管,尚未出台高位阶、综合性、统领性的人工智能基础性法律,难以覆盖智能经济全领域、全链条;同时,法律规范之间衔接不畅,存在监管空白与规则冲突等问题。二是传统监管模式严重滞后。以“事前审批、事后处罚”为核心的线下监管模式,无法适应智能技术快速迭代、跨界应用的特点;监管手段单一、技术支撑不足,导致监管盲区与过度监管并存。三是司法应对能力明显不足。在新型智能侵权、算法歧视、数据泄露等案件中,证据规则、责任认定、损害赔偿缺乏明确的法律指引,技术事实查明专业性强、难度大,当事人面临维权成本高、举证难度大、诉讼周期长等多重困境,司法保障作用未能充分发挥。四是多元治理机制尚不健全。政府、企业、行业、社会公众协同治理格局尚未形成,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行业自治规范缺失,难以形成有效的治理合力。
防范化解智能经济发展中的各类风险,需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健全法治规则,为智能经济发展筑牢风险防范的法治屏障。其一,健全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法治体系。加快制定数据产权相关条例,清晰界定原始数据与衍生数据的权属归属,规范数据采集、存储、流通、使用全流程管理;严格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强化对核心数据、敏感数据的安全管控;强化个人信息全流程保护,严格执行“告知—同意”核心规则,完善数据泄露应急响应与处置机制。其二,构建算法治理与技术安全法治规则。建立覆盖算法设计、开发、应用、评估的全生命周期监管体系,推行高风险领域算法备案与审查制度,建立算法公平性审查与常态化审计机制,坚决禁止算法歧视、算法合谋等违法违规行为。其三,完善市场竞争与产业安全法治保障机制。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配套实施细则,推动头部平台向中小企业有序开放非敏感数据接口,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其四,明晰社会权益保障与责任界定法治规则。修订完善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人工智能应用背景下新型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与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措施,有效化解就业结构调整带来的社会风险。
推动智能经济高质量发展,不仅需要健全的法治规则,更需要系统完善的现代化治理体系。一要构建多层次、系统化的法律规范体系。形成“基本法+专项法规+配套规则”的层级清晰、衔接顺畅的法律规范体系,同步健全人工智能技术国家标准、行业规范与伦理指南,实现法律规制、标准约束与伦理引导的有机融合。二要创新多元协同的监管治理机制。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的智能经济协同监管架构,建设全国一体化智能监管平台,实现监管数据共享、风险协同预警、执法联动处置;推行风险分级分类监管模式,在科技创新集聚区试点监管沙盒制度,为智能技术创新应用提供容错试错空间;压实企业在数据安全、算法合规、伦理建设中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畅通媒体监督、公众举报等社会监督渠道,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多元协同的治理格局。三要提升司法与执法的专业化保障能力。完善智能经济领域司法裁判规则,及时发布典型案例与司法解释,统一司法裁判标准;探索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与互联网法庭,健全技术调查官制度,破解技术事实查明难题,切实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四要加强国际法治合作与规则引领。积极参与人工智能、数据治理等领域的国际标准与规则制定,主动对接国际高水平经贸规则,推动数据跨境流动、知识产权保护、算法治理等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互认。
(本文系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重大项目[2025AHGXSK20017]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