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办理的易某平等人生产、销售假药系列案入选。
这一案例有何典型之处?一起来看。
2021年7月至2024年3月,易某平等人在无药品生产、销售资质的情况下,租赁工业厂房,以食品添加剂或生理盐水为原料,生产假冒药品。
其后,易某平等人通过“网络销售、快递寄送”的方式,非法出售相关药品。涉案药品再经过网络渠道被他人加价销售,最终流入个体诊所、乡村卫生室等医疗机构。
直至案发,易某平等人生产、销售涉案药品共计37.5万余支,销售金额330余万元。经检验及认定,涉案药品均系假药。
据介绍,涉案药品主要用于治疗哮喘等呼吸道疾病。易某平等人使用食品添加剂、生理盐水等非药品原料,在脏乱厂房生产假药并流入诊所等医疗机构,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
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5月22日,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及销售假药罪对易某平等22人提起公诉。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先后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易某平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三十万元,其他2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拘役五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二百八十万元到一千元不等,部分适用缓刑。
制售伪劣商品犯罪涉及生产、销售等多个环节,犯罪链条长,地域分布广,涉案人员多,怎样破除全链条打击犯罪难点?
在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提前介入、捕后跟踪等方式,引导公安机关深挖资金流、信息流、运输流,成功追捕漏犯、追加认定犯罪金额,准确查明犯罪事实。同时,推动公安机关加强与异地警方协作配合,及时移送涉案人员和证据材料,协同开展侦查取证,实现对假药生产、销售各环节的全覆盖打击。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本案反映出的药品寄递环节安全隐患,检察机关还依托“府检联动”机制,主动向假药寄出地和寄入地邮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通报案情、会商治理措施,并实地走访快递企业,引导其自查整改,促进邮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助推药品寄递行业规范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