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6年3月27日在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 辛生

版次:07  2026年04月09日

省人大常委会:

3月26日上午,常委会分组会议审议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修改稿比较成熟,总体表示赞成,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修改后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省司法厅、省卫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改稿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初步修改。26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了法制工作委员会初步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修订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并于27日上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强化政府职责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增加贯彻实施健康优先发展战略的相关内容;修改稿第四条关于工作协调的相关内容前后有重复;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加强监督管理的同时,应当强化服务意识。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建议在修改稿第四条第一款中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健康优先发展战略”的表述,删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的规定(表决稿第四条第一款);在修改稿第五条中增加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服务”职责(表决稿第五条第一款)。

二、关于健全稀有血型数据库和保护信息安全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建立稀有血型相关数据库,完善血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献血等信息互联互通,依法保障相关信息安全。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建议在修改稿第二十一条中增加“健全献血者名库和稀有血型公民资料库”的规定;同时新增一款,对血站、医疗机构等依法保护血液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安全作出规定(表决稿第二十一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作了部分文字修改。

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修订《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对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无偿献血工作,缓解临床用血供需矛盾,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经过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以及本次会议审议,修改后形成的表决稿符合本省实际,与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已基本吸收,比较成熟,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