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办法(修订草案)》)说明如下:
一、修订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需要。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实施健康优先发展战略。献血工作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省公众献血意愿明显下降。2024年,我省采血总量92.53万单位,与2023年相比下降5.8%;千人口献血率从9.85下降至9.5,距离全国11.2的千人口献血率还有较大差距。及时修订《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提高公众献血意愿,解决临床用血供需矛盾,保护人民健康,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
二是推动我省献血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需要。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施行,确立了无偿献血制度。1999年《办法》出台,实施20余年来,在推动我省献血和血液管理工作,保证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均预期寿命延长,临床用血需求不断增长,而我省献血工作存在政府相关部门职责不够明晰、献血保障不足等问题,《办法》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献血工作的需要,亟待修改、补充和完善。
二、修订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5年立法计划,省卫生健康委起草了《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省司法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对送审稿进行修改,书面征求各市、省直管县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公开征集公众意见;赴合肥、淮南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召开立法协调会和专家论证会,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意见。在此基础上,经反复协调修改,形成了《办法(修订草案)》。6月25日,《办法(修订草案)》经省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修订主要内容
《办法(修订草案)》共20条,不设章节,相比现行《办法》,修改14条,新增8条,删除22条(其中合并拆分导致条文减少2条)。修订内容主要如下:
一是明确献血工作管理体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献血工作的领导,保障必要的献血工作经费,将献血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献血工作目标责任制,统一规划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第四条)。明确了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在献血工作中的职责(第五条)。
二是优化献血保障机制。明确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献血宣传教育工作,细化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内容(第六条、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赠并参与志愿服务(第十条)。要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献血活动,并动员健康公民积极献血(第十一条)。规定血站、献血者所在单位可以向献血者发放适当补贴(第十二条)。明确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设置采血点(第十六条)。
三是完善献血激励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人员享受“三免”政策(第八条)。明确献血者享有优先用血权利(第十三条)。优化临床用血费用减免政策,扩大减免对象范围、简化费用减免程序(第十四条)。
此外,删除了与上位法重复、与我省献血工作实际情况不符的条文。
《办法(修订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