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5年11月27日在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 夏月星

版次:06  2025年12月25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1月26日下午,常委会分组会议审议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改稿比较成熟,总体表示赞成,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修改后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分组会议审议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省司法厅、省体育局,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改稿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初步修改。27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听取了法制工作委员会初步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修订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并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学校体育人才培养

有的组成人员建议,推进校园体育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学校组建体育运动队,培养体育后备力量。根据组成人员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在修改稿第十七条增加一款:“鼓励学校组建运动队、俱乐部等体育训练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课余体育训练,有条件的可组建高水平运动队,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表决稿第十七条第三款)

二、关于安徽特色体育品牌

有些组成人员提出,推进手球、击剑等我省竞技体育优势项目的职业化发展,把安徽竞技体育的基础、优势和特色结合起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举办体育赛事,打造安徽特色自主品牌。根据组成人员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在修改稿第二十六条关于推进职业化发展的运动项目中增加“手球、击剑”项目;在修改稿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举办具有地方特色的体育赛事”“创建安徽体育赛事自主品牌”的相关规定(表决稿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此外,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对促进群众体育、竞技体育发展,发挥体育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推进医体结合,加强健身场地设施的管理维护,公共体育场地设施配备必要的急救设施设备,鼓励和支持单位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等方面内容作了修改完善,并作了部分文字修改。有的组成人员对加强运动员爱国主义教育和训练锻炼、弘扬体育精神、优秀运动员的界定、学生运动伤害风险防控、体育仲裁组织、公共体育设施减免费用等方面提出意见。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相关内容有的上位法已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有的属于具体执行中的问题,本办法可以不作规定。对组成人员就具体政策执行等提出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有关方面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修订《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对于促进体育事业,弘扬中华体育精神,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具有重要意义。经过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以及本次会议审议,修改后形成的表决稿符合本省实际,与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已基本吸收,比较成熟,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