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5年9月15日在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省体育局局长 单强

版次:06  2025年12月25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办法(修订草案)》)说明如下:

一、制定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体育是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重要途径,是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手段,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是展示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平台”。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加快建设体育强国”,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改革完善竞技体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关于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意见》等政策文件,这些关于体育事业发展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需要通过地方体育法治建设予以落地体现,确保中央精神在安徽体育领域得到全面贯彻执行。

二是破解我省体育事业发展新问题、满足群众新需求的现实需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省体育事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逐步显现。面对人民群众日益多元化、多层次的体育服务需求,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供给仍有不足;竞技体育整体实力有待提升,核心竞争力需进一步增强;体育产业总体规模偏小,产业链条不够完善;全社会共同参与体育事业发展的格局尚未完全形成。在此背景下,修订《办法》既是规范体育事业发展秩序的迫切需要,也是为安徽体育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制度保障的关键举措。

三是维护法制统一、衔接上位法修订的法定职责。2022年6月24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经审议通过,条文数量从8章54条大幅增至12章122条,在全民健身、青少年体育、竞技体育、体育产业等领域作出诸多新规定。我省现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于2002年公布,仅在2004年、2010年进行过2次小幅修正,其中关于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竞技体育管理等内容,已与上位法精神和当前发展实际存在差距。因此,亟需通过修订实现与新《体育法》的衔接,细化落实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

二、修订的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5年立法计划,省体育局起草了《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并配合省司法厅、省人大常委会社建工委等单位进行了修改,赴合肥市蜀山区、庐阳区、瑶海区、包河区、长丰县,六安市等地开展立法调研,书面征求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公开征集公众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对分歧意见反复协调论证,同时开展与为基层减负的一致性评估,通过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和公平竞争审查,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办法(修订草案)》。2025年8月14日,省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办法(修订草案)》。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办法(修订草案)》共46条,相比于现行办法,涉及实质性修改条文34条,新增14条,删除12条(其中合并拆分导致条文减少9条)。

(一)规范管理机制。明确体育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第二条);要求体育总会加强对体育组织的指导和服务,发挥枢纽作用(第二十九条);明确将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增加全民健身场地设施供给(第三十六条);建立健全体育人才引进、培养、激励机制(第四十一条)。

(二)促进全民健身。建立完善全民健身工作机制(第七条);制定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公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第八条);推动建立运动促进健康新模式,促进全民健身与全民健康深度融合(第九条)。

(三)推动体教融合。确保体育课时不被占用(第十四条);加强学生体质监测和评估,将体育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范围(第十六条);做好体育活动安全管理、运动伤害风险防控(第十九条);加强体校建设与管理,规范校外体育培训市场(第二十条)。

(四)完善竞技体育。提出健全政府主导、多元参与的竞技体育管理体制(第二十一条);建立竞技体育人才发现培养体系(第二十二条);支持教练员、运动员职业化发展,建设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第二十三条);通过加强科研应用、更新装备、建设基地实现科技赋能(第二十四条)。

(五)优化体育产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落实体育产业发展规划,优化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第三十一条);推动具有区域特色的体育产业发展(第三十二条);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多种方式投资体育产业(第三十三条);丰富体育市场供给,促进体育消费扩容升级(第三十四条)。

《办法(修订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