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高标准农田

■ 陈安定

版次:06  2025年12月16日

耕地保护是“国之大者”,是国家粮食安全的“压舱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指出,积极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群众等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和运营管护。专业合作社、种粮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对生产需求有着最直观的感知、对经营效益有着最迫切的追求,其全过程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既能精准对接生产需求、提升工程实效,又能夯实管护基础、保障长效运行。

完善参与机制,筑牢精准高效建设根基。高标准农田建设是系统工程,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建设验收的规范性、运营管护的持续性,直接决定工程质量与效益。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过程参与机制,需立足各阶段特点精准发力,实现需求导向、质量把控与长效运行的有机统一。一方面,在规划决策阶段,要畅通需求表达渠道,实现“建什么”对接“用什么”。建立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的常态化咨询协商机制,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项目立项、规划设计等关键环节充分表达意见。积极推行现场联合勘测设计,让项目设计单位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同踏勘现场,面对面讨论农田灌排设施、田间道路等建设方案。对规划方案、建设内容等进行公开,保障主体的知情权与监督权,从源头避免“纸上规划”与实践脱节的问题。另一方面,在建设验收阶段,要搭建质量监督平台,实现“建得好”对接“管得好”。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的质量监督机制,允许其选派代表全程参与施工监督,对原材料质量、施工工艺标准等进行现场核查。在验收环节,应将经营主体评价纳入验收指标体系,重点考核工程是否符合生产实际需求、设施是否便于后期管护,对主体反映的质量问题建立台账、限期整改,确保工程质量经得起实践检验。同时,运营管护阶段,要健全责任落实机制,实现“建起来”对接“用长久”。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落实受益对象的管护投入责任,引导和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组建用水者协会、管护合作社等方式参与高标准农田设施的日常维护。建立畅通的问题反馈与优化建议渠道,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时反映设施运行状况和优化需求,形成“使用—反馈—改进”的良性循环。

创新参与方式,提升全过程参与质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类型多样、需求各异,推动其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需创新方式方法,充分释放其参与热情与创造力。强化项目设计单位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沟通联系,在项目规划和设计阶段,围绕农田地貌特征、地形水势以及生产实际需求、建设成本等进行充分交流,既让设计方深入了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想什么、要什么,也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清楚知晓怎么建、建成什么样。推广“共建共管”的管护运营模式,充分调动村集体、受益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专业化管护机构、社会化服务组织等落实高标准农田管护责任的积极性,探索实行“田长制”、项目建管护一体化等方式,构建多方共同参与的多元管护格局。搭建“智慧参与”的数字赋能平台,开发应用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专用程序,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手机App、小程序等就能掌握高标准农田项目规划、建设细节、设施运行等情况,并将管护需求和意见建议实时上传,及时解决实际问题,实现线上监督、线上运营、线上管护,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过程参与效率。

加强组织领导,营造全过程参与环境。良好的参与环境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参与的重要支撑。需从政策支持、服务保障、权益维护等方面协同发力,破除参与障碍,让主体愿意参与、能够参与、放心参与。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纳入相关规划和政策体系,明确参与范围、权利义务与支持措施。在项目申报上,降低经营主体申报门槛,适当放宽建设规模要求。强化精准服务,组织农业、水利等领域专家提供规划设计、施工技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开展管护技能培训,重点讲解灌溉设施维护、土壤肥力监测等实用技术,提升主体管护能力。依法明晰高标准农田建设形成的资产产权,对经营主体投入部分形成的资产,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确定产权归属,鼓励探索将财政投入形成的资产转化为农民生产经营资本的实现方式。建立纠纷调解机制,对参与过程中出现的产权纠纷、利益分配等问题,及时组织调解,保障主体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的参与环境。

(作者单位:安庆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