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1月26日上午,常委会分组会议审议了《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修改二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改二稿比较成熟,总体表示赞成,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修改后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分组会议审议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省司法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改二稿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初步修改。27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听取了法制工作委员会初步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并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明确居(村)民委员会协助、指导物业管理的具体工作
修改二稿第七条第三款对居(村)民委员会协助、配合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作了原则性规定。有的组成人员建议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充实相关内容。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进一步明确居(村)民委员会协助、指导物业管理相关具体工作,有利于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提高业主自治能力,促进社区和谐稳定,是必要的。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建议在修改二稿第七条第三款中,对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导和协助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协助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等作出规定。(表决稿第七条第三款)
二、关于业主未实际入住的物业费交纳问题
有的组成人员建议对空置房减免物业费作出规定。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202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以备案审查工作案例的形式明确指出:“实践中,未实际入住业主是否可以减免物业费,可以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未约定的,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地方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未实际入住使用,一律交纳物业费总额百分之七十的费用,缺乏上位法依据,实践中也比较难操作,容易引发纠纷,地方性法规对此不宜直接作出规定。”因此,建议不对业主未实际入住的物业费减免交纳问题作出规范。
此外,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还作了部分文字修改。
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修订《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对于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升物业服务质量,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具有重要意义。经过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十六次会议以及本次会议审议,修改后形成的表决稿符合本省实际,与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已基本吸收,比较成熟,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