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物业管理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群众身边的“关键小事”。2004年12月23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9年、2016年两次全面修订,2021年、2023年就个别条款修改。《条例》的颁布施行,对提升我省物业服务水平,维护物业管理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居民对物业服务品质的要求不断提高,因物业服务所引发的基层治理问题也日益凸显,迫切需要再次对《条例》进行修订。
一是加强基层治理的需要。2017年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要求改进社区物业服务管理,加强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增强乡镇(街道)为民服务能力。我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开展了“皖美红色物业”建设行动,引导物业管理各方主体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提高依法履职水平,积累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有必要通过修订《条例》巩固起来。
二是维护法制统一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制定为物业服务及其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条例》一些术语、条款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相一致,有必要进行修订。
三是化解物业纠纷的需要。近年来,我省物业管理体制机制不顺、行业监管手段不到位、物业服务企业良莠不齐、业主自治难以实现等矛盾纠纷突出,物业服务投诉较多,化解难度不断加大,亟需坚持守正创新和问题导向,改革不适应发展要求的规定,解决突出问题,维护好物业管理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修订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计划,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司法厅、省人大常委会城建工委和法工委共同成立《条例》修订工作专班,开展立法和执法调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梳理工作实际和日常信访投诉反映的突出矛盾问题,坚持问题导向,草拟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经书面征求省有关部门和各市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和部门协调会,并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城建环资工委共同研究修改,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2024年10月30日,李中副省长召开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对省司法厅报送的《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研究修改。11月6日,省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修订草案)》。
三、修订主要内容
原条文共7章104条,本次修改删除4条、新增7条、修改78条(其中文字标点修改16条),修订的条文达原条文的85.6%,修订后共7章107条。
(一)完善物业管理机制。一是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明确工作机构和人员,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活动(第六条)。二是完善应急管理机制,对物业管理区域突发物业服务企业撤出,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确定应急物业服务人,确保服务不断档(第六十五条)。三是建立矛盾纠纷调解机制,依法设立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时化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第七十六条)。
(二)增强业主自治能力。一是细化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相关规定。明确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程序和要求,明确业主委员会成员空缺的递补程序(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二是鼓励符合条件的“两代表、一委员”和社区工作者参加业主委员会成员竞选(第二十五条)。三是明确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履职负面清单及责任(第三十条、第九十八条)。四是完善业主委员会换届和业主委员会主任离任审计制度(第三十五条)。五是明确基层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对业主自治全周期的指导、监督(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至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三)规范物业服务行为。一是完善物业承接查验制度(第四十九条)。二是建立物业项目负责人制度(第五十四条)。三是明晰物业服务企业义务,作出了禁止性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四是建立物业服务信息公开机制(第五十八条)。五是细化物业服务企业交接程序,明确救济途径(第六十四条)。六是规范物业收费(第六十六条)。七是新增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定(第八十五条)。八是完善维修资金管理制度(第八十八条至第九十一条)。
(四)健全监督管理方式。建立以信用管理为核心的行业监管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违法失信企业的惩戒力度(第五条、第一百零五条)。加快物业管理信息化建设,运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建设智慧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平台,提升物业智慧管理服务水平(第八条)。
《条例(修订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