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省地下水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5年9月18日在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 路顺

版次:07  2025年10月18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9月15日下午,常委会分组会议审议了《安徽省地下水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改稿比较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修改后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省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省司法厅和水利厅,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改稿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初步修改。16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初步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安徽省地下水管理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并于17日下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明确地下水管理的原则

有的组成人员建议增加地下水管理基本原则的规定。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明确地下水管理的原则,有利于统一地下水管理的指导思想,便于各方面准确把握地下水具体管理制度的精神实质,是必要的。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建议增加一条,表述为:“地下水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节水优先、高效利用、系统治理的原则,推进地下水与地表水的协调利用。”(表决稿第三条)

二、关于地下水取水工程的布局

有的组成人员建议增加地下水取水工程布局的内容。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明确地下水取水工程布局的标准和依据,有利于从源头上规范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避免无序开发,保护地下水资源,是必要的。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建议在修改稿第十一条中增加一款,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水位控制指标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确定地下水取水工程布局等作出规定。(表决稿第十二条第三款)

此外,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还作了部分文字修改和条序调整,不再一一说明。

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安徽省地下水管理条例》,对于进一步加强地下水管理,保障地下水质量和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经过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以及本次会议审议,形成的表决稿符合本省实际,与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已基本吸收,比较成熟,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