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安徽省地下水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水是生命之源,确保地下水质量和可持续利用是重大的生态工程和民生工程。2021年国务院出台《地下水管理条例》,建立健全了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等制度,有力保障了地下水管理工作。我省受气候、地形等多种因素影响,水资源“南丰北缺”,地下水成为我省特别是皖北地区生活生产重要水源。但在实践中,仍存在部门职责分工不够明确、节约和保护力度有待加强、局部地区超采和污染等短板不足。因此,制定条例既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更好落实上位法的具体举措,更为我省地下水系统治理、科学保护和高效利用提供制度保障和法治支撑。
二、起草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5年立法计划,省水利厅起草了《条例(送审稿)》,省司法厅会同省水利厅赴合肥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征求了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和部门协调会。经反复审查、协调和修改,通过了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公平竞争和合规性审查、与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形成了《条例(草案)》。6月25日,经省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国务院《地下水管理条例》共8章64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地下水调查与规划、节约与保护、超采治理、污染防治等内容作出了一些细化补充规定,《条例(草案)》共27条,不设章节。
(一)细化调查和规划要求。完善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制度,明确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地质勘查评价、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主体(第五条)。强化规划衔接,编制工业、农业等专项规划,涉及地下水的内容,应当与地下水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规划相衔接(第六条)。细化地下水储备和动用方式,要求相关主管部门编制全省地下水储备方案,科学划定地下水储备范围,并规定动用地下水储备的流程(第七条、第八条)。
(二)统筹地下水保护与利用。强化地下水节约保护,完善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水位控制指标、地下水年度取水计划制定的主体和程序,严格地下水取水许可,推进引江济淮工程受水区工业和生活用水的地下水水源置换(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实行优水优用,支持开展水权交易,鼓励为水权交易提供融资支持,促进地下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三)加强超采治理和污染防治。加大地下水超采治理力度,细化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的管理要求,明确分级编制超采综合治理方案,开展超采综合治理效果评估(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细化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划定污染防治重点区,确定并公布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加强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污染防治,开展“一企一库”“两场两区”等特殊区域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评估(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四)健全监督管理职责。厘清地下水管理中水行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完善协作配合,加强地下水监测(第三条、第二十三条)。建立地下水取水工程监管制度,对地下水取水工程登记造册,对报废的矿井、钻井、地下水取水工程等实施封井或者回填(第二十四条)。
《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