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9月15日下午,常委会分组会议审议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改稿比较成熟,总体表示赞成,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修改后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分组审议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省司法厅、省档案局,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改稿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初步修改。16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法制工作委员会初步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并于17日下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社会力量参与档案事业发展
有的组成人员建议,增加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档案事业发展的相关内容。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改稿第八条增加一款,规定“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依法兴办实体、资助项目、从事志愿服务以及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推广等形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表决稿第八条)。
二、关于红色档案的开发利用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修改稿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了红色档案的调查、保护等相关工作,第十七条关于安徽“五大文化”档案的开发利用条款中规定了红色档案的开发利用,逻辑层次不清晰,建议修改。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除第十七条关于红色档案开发利用的内容,新增一条,对红色档案的利用单独作出规定(表决稿第十五条)。
此外,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对省档案主管部门以及乡镇、街道的职责、信息技术手段、档案数智化、与长三角其他区域的交流合作、专业档案、档案数字资源安全工作机制等方面内容作了修改完善,对相关表述作了规范统一,并作了部分文字修改和条序调整。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对开发区管理机构、民营企业的档案工作是否有必要加以规定,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鉴于实践中上述主体的档案工作需要加强和完善,建议予以保留。有的组成人员还对档案的定义、档案的形成及其主体、档案建制、电子档案的效力等方面提出意见,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相关内容有的上位法已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有的属于具体执行中的问题,本条例可以不作规定。对组成人员就具体政策执行等提出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有关方面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对于提升我省档案工作法治化水平,推动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经过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以及本次会议审议,修改后形成的表决稿符合本省实际,与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已基本吸收,比较成熟,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