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草案)》的说明

——2025年7月7日在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省档案局局长 欧阳春

版次:07  2025年10月16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现就《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说明如下:

一、制定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贯彻实施好新修订的档案法,推动档案事业创新发展。加强档案工作地方立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重要举措。

二是维护法制统一的必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于2020年6月20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作为档案法的配套实施细则,于2023年12月29日通过,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现行《安徽省档案条例》1997年11月2日通过,虽历经2004年、2010年、2017年三次修正,但主要内容已经与上位法规定不相一致,需要制定新的地方性法规,落实好上位法对档案事业发展作出的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

三是推动全省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面对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环境、对象、内容发生的巨大变化,现行《安徽省档案条例》主要内容已经不能满足档案事业发展的现实需要,亟待制定新的地方性法规,将档案工作全面融入打造“三地一区”战略定位中谋划推动,为提升档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提供更为坚实的制度保障。

二、立法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5年立法计划,省档案局起草了《办法(草案送审稿)》。省司法厅承办后,赴合肥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多次征求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沪苏浙司法厅(局)和社会公众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和部门协调会。在反复修改的基础上,形成了《办法(草案)》。2025年6月25日,经省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办法(草案)》共32条,不设章节,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落实党管档案原则。坚持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健全党领导档案工作的体制机制,优化档案工作力量配备(第三条)。

二是完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职责(第四条);细化基层、开发区档案工作(第九条、第十条);将设立联合档案室,加强“三地一区”档案、红色档案、重大活动和重特大事件档案、徽州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专业档案管理等实践经验做法予以总结提炼(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

三是突出档案开放利用。建立馆藏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机制(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明确国家档案馆创新档案利用服务形式,建立重特大事件档案服务快速响应机制和绿色通道(第二十三条);加大对馆藏重点档案的保护开发力度,促进档案文化传承与发展(第二十五条)。

四是推动档案信息化建设。鼓励支持档案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进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第二十六条);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档案数字资源进行收集、整理、保存和提供利用,加强数字档案室建设(第二十七条)。

此外,规定了档案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指引条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办法(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