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9月15日下午,常委会分组会议审议了《安徽省开发区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改稿比较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修改后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省司法厅和发展改革委,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改稿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初步修改。16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了法制工作委员会初步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安徽省开发区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并于17日下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完善集体决策和廉政风险防控制度
有的组成人员建议增加集体决策和廉政风险防控制度等相关内容。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规定开发区规范集体决策机制,完善廉政风险防控制度,有利于规范权力运行,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及时防范化解廉政风险,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是必要的。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建议在修改稿第四十四条中对健全依法集体决策机制,完善廉政风险防控制度作出规定。(表决稿第四十四条)
二、关于明确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对开发区管理机构进行赋权的同时,应当明确其不依法履职的法律责任。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对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法行为设定法律责任,有利于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保障开发区的健康有序发展,是必要的。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建议在修改稿第五章中增加一条,对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开发区管理和服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等作出规定。(表决稿第四十六条)
三、关于对开发区管理机构职责等事项暂不作出具体规定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修改稿有些规定内容过于原则或者不够全面,如开发区管理机构的职责、申请扩区的条件,建议研究。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修改稿第八条关于开发区管理机构职责的规定,仅限于基本职责,除此之外,省政府还制定了133项经济管理事项赋权指导目录,由开发区根据实际需要结合承接能力申请,修改稿第十一条对此已作了规定,鉴于实践中不同开发区赋权事项是不一样的,不宜作统一要求;修改稿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开发区申请扩大开发范围的具体条件,省政府已出台相关文件,规定了工业用地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亩均税收不少于15万元/年,并符合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要求等具体条件,鉴于这些条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作动态调整,不宜在法规中作出明确规定,以留有空间。据此,建议对一些因各种原因不宜入法的具体规定暂不在条例中作出规范,实践中可按有关规定执行。另外,组成人员提出条例出台后,要考虑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等法规与本条例之间的衔接问题,鉴于法工委正在与有关方面进行沟通协调,拟于近期提出解决方案,建议在本条例中暂不作处理。
此外,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对部分文字作了修改和条序调整,不再一一说明。
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安徽省开发区条例》,对于进一步加强开发区建设,规范开发区管理和服务,促进开发区体制机制创新,激发开发区创新活力和内生动力,打造高能级战略平台,提升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具有重要意义。经过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以及本次会议审议,形成的表决稿符合本省实际,与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已基本吸收,比较成熟,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