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任免办法)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任免办法由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1984年4月制定,先后于1987年3月、1999年10月、2002年4月、2010年8月和2012年12月作了5次修改,对引领、规范、保障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近年来人事任免工作实践看,现行任免办法还存在内容不够全面、程序不够细化、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等问题。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和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对任免办法进行修订是必要的。
一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必然要求。新时代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修订任免办法,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全面落实中央及省委决策部署,有利于更好推动高质量发展,服务和保障打造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三地一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安徽篇章。
二是维护法制统一的必然要求。2022年3月、2024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分别作出修改,进一步充实完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完善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设置,健全地方人大组织和工作制度。对照有关上位法的修改内容,结合我省人大工作实践及时进行修订,有利于人大常委会更好地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做好相关工作。
三是落实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现实需要。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体现国家监察机构改革相关要求,适应地方“一府一委两院”政权架构需要,在有关条款中增加“监察委员会”及相关内容,明确省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提名和选举、任免、辞职以及决定代理的相关内容,明确省人大常委会对省监察委员会监督的相关内容,有利于强化监察机关建设,推动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推进新时代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修订草案的形成过程
省人大常委会对任免办法的修订工作高度重视。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陶明伦,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张韵声多次强调,要适应新时代人大人事任免工作要求,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有机统一,确保中央及省委人事安排圆满实现。副主任韩军对任免办法的修改提出明确要求,并亲自带队赴合肥、宿州、池州、黄山等地调研。代表工作委员会多次召开调研座谈会,听取市县乡三级人大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书面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设区的市及省直管县(市)人大常委会、省直有关单位、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以及提出相关议案的省人大代表的意见,还通过“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征求了省人大代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修订草案。6月11日,与法制工作委员会对修订草案逐条进行研究、修改完善。7月2日,向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八次主任会议作了汇报。
三、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
修订草案共35条,较原任免办法增加了5条,修订内容主要有7个方面:
1.坚持党对地方人大人事任免工作的领导。修订草案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修订草案第二条)。
2.落实监察体制改革部署增加相关内容。一是明确省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提名和选举、任免、辞职以及决定代理等程序(修订草案第六、七、十四、十五、三十二条);二是明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监察机关的职务(修订草案第二十三条);三是规定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于省人大常委会表决之前,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作供职发言(修订草案第二十九条)。
3.完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免。一是明确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修订草案第十五条第一款);二是明确省人大常委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修订草案第十八条)。
4.完善撤职案的相关规定。明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和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省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省人民检察院派出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的撤职案(修订草案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三条)。
5.完善决定代理职务的相关规定。明确决定代理职务的提名主体,规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级国家机构正职领导人员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人选(修订草案第十四条)。
6.增加进行宪法宣誓的相关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宣誓的具体组织工作依照《安徽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执行(修订草案第三十条)。
7.增加可以参照执行的相关规定。根据调研中部分市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意见,规定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本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修订草案第三十四条)。
此外,修订草案还对任免办法的施行时间、条文顺序和部分文字表述作了一些修改和调整,不再一一说明。
以上说明,连同修订草案请予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