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省促进长三角科技创新协同发展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5年7月10日在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 杜玉山

版次:07  2025年08月01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7月7日下午,常委会分组会议审议了《安徽省促进长三角科技创新协同发展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开展长三角科技创新协同发展立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和有力举措,对于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以科技创新引领长三角高质量一体化发展、发挥长三角地区在科技强国建设中的战略支柱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修改后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会后,法工委会同教科文卫工委、省司法厅、省科技厅,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结合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审查意见和上海市牵头组织起草的法规草案文本,对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初步修改。8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听取法工委关于修改情况的说明,对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安徽省促进长三角科技创新协同发展的决定(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9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有的组成人员和教科文卫委审查意见提出,草案第五条第二款对发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作用等相关事项作了规定,但也应当注重加强我省高能级科创平台建设。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加强我省高能级科创平台建设是发挥其作用的前提和基础。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和教科文卫委审查意见,建议将该款修改为:“本省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合作,高水平建设国家实验室和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有效发挥高能级科创平台作用,共同打造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合作推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运行,推动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落地长三角。”(表决稿第五条第二款)

二、关于科技成果转化

有的组成人员和教科文卫委审查意见提出,草案第八条第二款中许可使用对象范围与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中相关表述不尽一致,且条款中相关科技成果许可使用方式属于市场主体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无须其他主体“允许”,建议修改。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1.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鼓励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先使用后付费方式把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意在降低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的成本和风险,解决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难”与中小微企业获取科技成果“成本高”的问题,实现科研机构与企业互利共赢。因此,建议将条款中“企业”修改为“中小微企业”,并增加规定“探索建立先使用后付费的风险补偿机制”。2.高校、科研院所通过先使用后付费以及专利开放许可方式将科技成果许可给企业使用,属于市场主体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无需特定主体“允许”。建议删去“允许”表述。(表决稿第八条第二款)

三、关于人才引育

有的组成人员和教科文卫委审查意见提出,建议增加为科技人才提供创新创业服务、加强青年科技人才培养方面的规定。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第十一条第二款中增加“为各类科技人才提供创新创业的条件和平台”的规定,同时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对加强青年科技人才培养作出规定,具体表述为:“鼓励更多的重要科研岗位由青年科技人才担任,推进科研项目负责人及科研骨干年轻化,不断壮大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青年科技人才队伍”。(表决稿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

四、关于科技服务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第十三条对科技服务相关内容作了规定,实践中,政务服务水平对于提升营商环境、构建良好科技创新生态也具有重要意义,建议充实完善这方面内容。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持续深化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改革,有利于人才、数据等创新要素自由流动、高效集聚,是涵养创新生态的有力支撑。因此,建议在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表述为:“本省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共同加强政务服务建设,拓展‘跨省通办’事项,提升长三角整体营商环境水平,打造一流创新生态。”(表决稿第十三条第一款)

此外,根据三省一市共同商定意见,建议本决定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同时,根据组成人员意见,还作了部分文字修改。

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重大国家战略。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三省一市聚焦科技创新,开展区域协同立法,以法治方式助力强强联合、打造科技创新策源地,是十分必要和及时的。表决稿符合我省实际,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比较成熟,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