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省促进长三角科技创新协同发展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5年7月7日在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省科学技术厅厅长 赵明

版次:07  2025年08月01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安徽省促进长三角科技创新协同发展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说明如下:

一、制定必要性

一是推进长三角科技创新协同立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战略部署的必然要求。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重大国家战略。2023年11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座谈会上强调,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要在中国式现代化中走在前列。推进长三角科技创新协同立法,有利于以法治保障凝聚广泛共识,加速形成长三角科技创新协同发展新局面,更好引领支撑长三角发挥先行探路、引领示范、辐射带动作用,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二是推进长三角科技创新协同立法,是安徽推进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建设的重要保障。长三角一体化是安徽发展的最大机遇、最大势能、最大红利,安徽正把深度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摆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重中之重。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时指出,安徽要发挥多重国家发展战略叠加优势,在打造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科技创新策源地、新兴产业聚集地、改革开放新高地、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区上持续发力。推进长三角科技创新协同立法,有利于安徽积极构建深度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新格局,推动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建设,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坚定走好新时代安徽高质量发展新路。

三是推进长三角科技创新协同立法,是解决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深层次问题的重要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前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还存在质量效率和辐射带动作用仍需提升,重点领域、重点区域一体化尚需努力,产业链供应链分工协作水平有待提升等问题。推进长三角科技创新协同立法,有利于从制度层面解决科技创新协同发展中的主要问题,以体制机制创新加快打造长三角科技创新策源地。

二、制定过程

《决定(草案)》文本由上海市科委牵头起草,苏浙皖三省人大、司法、科技等部门共同研究讨论修改,四方文本基本一致。

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省司法厅、省科技厅书面征求各市、省有关部门意见,公开征集公众意见,并赴浙江杭州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省司法厅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省科技厅对送审稿进行审查,反复协调论证,经过多轮修改,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决定(草案)》。2025年4月16日,经省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决定(草案)》共20条,不设章节,主要内容为:

一是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入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重要讲话精神,发挥上海国际科技创新中心龙头带动作用,强化打造安徽“三地一区”建设,引导各类创新主体共同参与,提升区域协同创新能力。(第一条)

二是基本原则。明确坚持战略协同、坚持高地共建、坚持成果共享、坚持开放共赢四个方面作为基本原则。(第二条)

三是工作机制。加强与科技部、沪苏浙的协调沟通,协调推进跨区域、跨领域重大事项,加快完善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省科技部门完善与沪苏浙科技部门的联合工作机制,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第三条)

四是共建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和科技创新平台。明确协同培育和支持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共同推进国家实验室体系建设,共同推动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布局建设,支持长三角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沪苏浙共同打造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第四条、第五条)

五是明确协同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举措。从推动基础研究合作、关键核心技术联合攻关、科技成果转化、重要承载区共建、企业培育等方面,明确了相应的制度和措施。(第六条至第十条)

六是加强人才共育与交流。明确加大与沪苏浙人才支持政策的协调力度,在人才引进、培养、评价、交流等方面作了相应规定。(第十一条)

七是共同深化国际科技合作。明确建设具有全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开放环境,开展国际科技交流活动,支持建设各类国际科技合作平台。(第十二条)

八是强化创新服务与保障举措。从科技服务、金融服务、科技资源共享、知识产权保护协作等方面,对做好长三角科技创新的协同服务与保障作了相应规定。(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

九是营造科技创新政策协同环境。从重大政策、地方标准、科技创新规划、体制机制改革举措、科研诚信信息互通互认、争取国家支持等方面,对规划、政策与改革协同、争取国家层面支持作了相应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决定(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