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制定《办法》是更好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需要。粮食事关国计民生,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石。我省是全国13个粮食主产省和5个粮食净调出大省之一,也是粮食收购、储备、加工、销售大省。习近平总书记在安徽考察时殷殷嘱托“建设江淮粮仓,扛牢粮食保供责任”。制定《办法》,发挥我省产粮大省优势,并与我省已出台的耕地保护、粮食生产、储备、流通、节约等领域的法规、政策相协调,形成具有特色的粮食安全保障法规政策体系,十分必要。
(二)制定《办法》是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的需要。202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这是我国粮食安全领域第一部基础性、统领性法律,构建了我国粮食安全保障全环节全过程的制度体系。通过地方配套立法,结合我省实际,细化实化上位法的制度规定,非常迫切。
(三)制定《办法》是有效解决我省粮食安全保障问题的需要。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坚强领导下,我省粮食安全保障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现象不同程度存在、种业自主创新能力不足、主产区产粮积极性待提高、粮食产业发展水平还不高等。健全法治保障机制,也迫在眉睫。
二、起草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5年立法计划,省粮食和储备局将《办法(草案送审稿)》报省政府。省司法厅承办后,开展立法调研,征求各市人民政府、省直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召开专家论证和部门协调会。在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学习兄弟省市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办法(草案)》。2025年4月16日,省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办法(草案)》。
三、主要内容
《办法(草案)》共33条,不设章节。
(一)压实耕地保护责任。一是细化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耕地占补平衡、耕地质量保护、耕地用途管控等方面的具体职责,遏制破坏耕地、擅自改变耕地用途行为(第四条至第七条)。二是稳定粮食播种面积,提高粮食产量,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第八条)。三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推动河流治理和灌区改造,推进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沟渠整治(第十条)。
(二)支持粮食生产经营。一是支持粮食作物种业发展(第九条)。二是强化粮食生产科技支撑,推动农业重大科技联合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第十一条)。三是落实粮食奖补、保险政策,调动粮食生产者、产粮大县种粮积极性(第十四条)。四是鼓励适度规模经营。扶持和培育种粮大户、粮食生产类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推行粮食生产集约化和适度规模经营(第十三条)。
(三)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一是落实保护性粮食收购政策,对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小麦和稻谷质量受损,省人民政府可以组织保护性收购(第二十二条)。二是维护粮食流通秩序。建立储备粮食吞吐协调联动机制,调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第二十条)。
(四)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一是细化承储省级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剥离商业性经营业务规定(第十六条)。二是支持高标准粮仓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与政府粮食收储任务相匹配、符合现代化储粮标准的粮食仓储设施(第十九条)。
(五)推进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一是落实财政、税收、金融等粮食产业支持政策,支持粮食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第二十四条)。二是建立粮食产销合作机制。推动与长三角等区域建立粮食产销合作机制(第二十五条)。
《办法(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