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5年5月14日在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吴斌

版次:07  2025年06月05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5月12日下午,常委会分组会议审议了《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修订草案比较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修改后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分组审议后,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初步修改。13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听取了法制工作委员会初步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并于13日下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常务委员会会议列席人员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第十二条对一府一委两院的列席人员规定不一致,建议斟酌;有的组成人员提出,要根据实际情况扩大常务委员会列席人员的范围。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用分项列举的方式对列席会议人员进行明确:一是对标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规定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列席会议;二是根据实际做法,将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负责人纳入列席人员范围;三是根据实际需要,规定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调整列席人员范围(表决稿第十二条)。

二、关于提高常务委员会议事质量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应围绕提高常务委员会审议质量和效率作出相应规定。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修订草案作如下修改:一是增加规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五日前,将会议有关材料发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表决稿第十八条)。二是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表决稿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三、关于表决方式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第三十三条对表决方式的表述逻辑关系不够清晰。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该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按电子表决器方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表决器。如果电子表决系统发生故障,改用举手表决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决稿第三十条)。

此外,根据组成人员意见,还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表决稿第十四条)等作了修改,将修订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关于指引性规定进行合并表述(表决稿第二十六条),并作了部分文字修改和条序调整。

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人大工作决策部署,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保证其依法行使职权,修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是十分必要的。经过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修改后形成的表决稿符合本省实际,与有关的法律不相抵触,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已基本吸收,比较成熟,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