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5年5月12日在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吴斌

版次:07  2025年06月05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省人大常委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是2003年6月15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制定的,分别于2008年、2017年进行修订。议事规则制定以来,对提高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质量和效率,保障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了重要作用。对议事规则进行修改:

一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人大工作决策部署的客观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人大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一系列重要论述、重要指示,形成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为加强人大自身建设提供了重要遵循、指明了前进方向。党的二十大、中央人大工作会议对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人大议事规则。对议事规则进行修改完善,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推动中央重大决策和省委部署要求落地落实、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必然要求。

二是贯彻实施国家法律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对选举法、地方组织法等重要法律进行了修改。2022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议事规则进行修改,进一步完善和细化议事制度和程序。为保持与上位法的有效衔接,维护国家法治统一,需要对议事规则进行修改。

三是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工作的实际需要。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在依法履职过程中探索积累形成了一些创新实践和经验做法,需要及时总结上升为法规制度,进一步提高常委会议事的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水平。

二、修订过程

按照立法工作安排,法工委于2025年1月启动修改工作,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开展专题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3月形成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专门征求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司法厅的意见;书面征求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及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各市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通过安徽人大网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在深入研究、充分吸纳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修改,形成了修订草案,并于5月8日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决定将修订草案提请本次会议。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草案共36条,相比现行议事规则,实质性修改12条,新增3条,删除8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充实总则内容。根据上位法相关规定,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增加以下内容:一是规定“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修订草案第二条);二是规定“常务委员会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修订草案第三条);三是规定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修订草案第四条);四是规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议程和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修订草案第五条)。

(二)细化会议召开相关规定。根据我省实践,增加以下内容:一是规定常务委员会“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修订草案第六条);二是规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日期、会议日程由主任会议决定;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修订草案第六条、第七条);三是规定会前请假向“常务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履行手续(修订草案第十一条);四是适应监察体制改革的需要,在会议列席人员中增加“省监察委员会负责人”“省纪委监委驻省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组长”;为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直通车”作用,在列席人员中增加“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的负责人”(修订草案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五是为适应数字时代的发展,规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网络视频等方式为相关人员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修订草案第十五条)。

(三)完善发言和表决内容。为完善表决程序,根据我省实践,作如下修改:一是规定“如果电子表决系统发生故障,对人事任免案的表决改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其他事项的表决改用举手表决方式”(修订草案第三十三条);二是在会议通过文件的公开渠道中增加“安徽人大网”(修订草案第三十五条)。

此外,鉴于监督法和我省立法条例、监督条例、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及满意度测评办法、专题询问办法、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等相关法规对常委会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询问、实施财政经济工作监督、审议法规案等内容已有相关规定,修订草案不作重复规定,因此删除“第四章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增加一条指引性规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实施财政经济工作监督、开展专题询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修订草案第二十七条);删除法规案报送时限要求的规定。同时,作了部分文字修改和条序调整。

以上说明连同《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