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同学互相举报 要不得

■ 熊丙奇

版次:05  2025年06月03日

日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湖南法院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新闻通气会,其中通报的一起校园纠纷案例引发广泛关注。

中学生宋某举报同班同学带平板电脑后,得到了老师的一瓶牛奶奖励,但也遭到被举报同学的殴打,构成轻伤二级,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虽认定由打人者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但同样要求学校承担30%的责任,宋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

为何学校以及被打的同学,都要承担责任?

通报说得很清楚,涉案学校为落实禁止携带电子产品的校规,通过物质奖励,鼓励学生相互监督举报,其初衷在于维护教学秩序,但客观上形成了“以举报代管理”的治理效果。

被打同学虽为了遵守学校规定而将打人同学的平板电脑交给老师,但其擅自拿走他人平板电脑的行为亦有不妥,据此其本人要承担责任,也可依法减轻打人同学的民事责任。

这一案例,对部分学校推出“鼓励同学相互举报”的措施给出明确判断:法律不支持这一做法,这一做法本身就涉嫌不文明。

就这一案例而言,老师的做法是“错上加错”。学生从同学书包中搜出平板电脑并举报,老师应明确反对并批评这种行为。因为在没有征得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拿走他人物品,是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行为。老师不仅没有指出、制止,反而对其进行奖励,如此简单粗暴的教育方式,显然无法实现禁止学生违规带平板电脑入校的目的,也难以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法治意识。

鼓励同学互相举报,这一做法的初衷就是错的。其一,会制造同学间的防范、猜疑,破坏团体信任。其二,物质奖励可能诱发“人性之恶”。部分学生可能为了获取利益,无视他人权利边界:或是刻意搜集所谓“把柄”,或是热衷于打小报告。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指出,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遵循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基本原则。从这些原则出发,鼓励同学举报的做法明显与之相悖。

比如,部分学校为表彰举报者,对被举报者当场批评。这种处理方式忽视了被举报者的人格尊严,还可能让被举报者产生抵触情绪,甚至对举报者怀恨在心、实施报复,反而加剧同学间的矛盾。

从更深层影响看,鼓励未成年人举报可能导致价值观偏差。未成年人尚处于认知发展阶段,频繁参与举报行为,容易将人际关系简化为“监督与被监督”的对立模式,混淆善意提醒与“揭发检举”的界限,影响其对是非善恶的判断,不利于形成健康的社交观念和心理品质。

也有人说,如果存在校园暴力、欺凌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同学也不能举报吗?这是把鼓励相互举报,同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守护校园秩序混为一谈。

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遭遇欺凌,或是发现同学有涉嫌违法行为时,当然应该报告老师、家长,甚至报警,这是学校应该教育和鼓励的,但这和打小报告,举报同学带手机进学校、说教师的“坏话”是不同的。

校园文明和法治的基本尺度是,教育学生要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不要去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每个人都要有明确的底线和边界意识。

回到这一案例。打人同学行为是错误的且要承担责任,但法院没有和稀泥,而是明晰具体责任、依法问责。根据这一案例,各地教育部门、学校,都有必要清理鼓励学生举报的所谓“文明”治理措施,落实好未成年人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