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06版)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建议在修改稿第三十二条中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运用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建设传统村落数字化服务平台、开发数字化创意产品等,推动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与互联网深度融合”的内容。(表决稿第三十三条)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尤其是加大古树名木保护力度的内容,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鉴于《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规已对古树名木设立了专门的保护制度、保护措施,本条例可不作重复规定。
另外,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还作了部分文字修改和条序调整,不再一一说明。
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安徽省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条例》,对于进一步加强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推动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建设彰显徽风皖韵的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具有重要意义。经过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以及本次会议审议,形成的表决稿符合本省实际,与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已基本吸收,比较成熟,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