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月27日上午,常委会分组会议审议了《安徽省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改稿比较成熟,总体表示赞成,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修改后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省司法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改稿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初步修改。27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了法制工作委员会初步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安徽省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并于28日上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强化村(居)民主体地位
有的组成人员建议增加强化村民主体地位的内容。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过程中强化村民主体地位,有利于发挥村(居)民参与传统村落文化保护、经济发展、环境整治的积极性,进而实现传统村落保护的自我监督、自我约束、自我治理,是必要的。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在修改稿第六条中增加一款,规定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应当尊重村(居)民主体地位,健全村(居)民民主决策、民主协商、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表决稿第六条)
二、关于明确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的内容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应当明确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的具体内容。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传统村落保护规划是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的重要手段,明确规划的具体内容,有利于提高规划实施的可操作性,发挥规划引领作用,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传统村落资源,是必要的。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建议在修改稿中增加规定,对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的保护原则、保护内容、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分期实施方案、分类保护要求、发展定位以及发展途径等作出规定。(表决稿第二十条)
三、关于数智赋能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
修改稿第三十二条对传统村落数字化建设提出了原则要求。有的组成人员建议增加数智赋能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的具体内容。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作用,开展传统村落数字化保护、数字化展示、数字化传播、数字化创新,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的效率和效益,是必要的。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建议在修改稿第三十二条中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运用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建设传统村落数字化服务平台、开发数字化创意产品等,推动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与互联网深度融合”的内容。(表决稿第三十三条)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尤其是加大古树名木保护力度的内容,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鉴于《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规已对古树名木设立了专门的保护制度、保护措施,本条例可不作重复规定。
另外,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还作了部分文字修改和条序调整,不再一一说明。
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安徽省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条例》,对于进一步加强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推动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建设彰显徽风皖韵的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具有重要意义。经过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以及本次会议审议,形成的表决稿符合本省实际,与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已基本吸收,比较成熟,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