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省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4年11月19日在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 查文彪

版次:06  2025年05月22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安徽省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传统村落是乡村历史文化的载体,是农耕文明不可再生的宝贵遗产。加强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对于延续历史根脉,保存文明基因,增强文化自信,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一)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2024年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安徽考察时强调:“加强传统村落、传统建筑保护传承利用,推动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党的二十大提出要加强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省委、省政府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出台《关于加强传统村落和传统建筑保护传承的指导意见》,实施“千村万幢”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工程,开展集中连片保护利用,推动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立法。制定条例,是我省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

(二)制定《条例》是加强传统村落保护的现实要求。我省传统村落资源丰富,国家级传统村落总数位居全国第7位。近年来,我省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工作成效明显,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传统村落的认定标准和程序不明确,传统村落中建筑物、构筑物等遭受破坏现象时有发生,保护资金、人才资源有限,缺乏有效激励机制等,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为我省加强传统村落保护提供制度保障和法治支撑。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计划,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省政府报送了提请审议《安徽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送审稿)》的请示。省司法厅承办后,书面征求了各市人民政府、相关省直单位意见,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赴福建省、黄山市、宣城市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和部门协调会,并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城建环资工委共同研究修改,达成一致意见,形成《条例(草案)》。2024年10月30日,李中副省长召开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对省司法厅报送的《条例(草案)》进行了研究修改。11月6日,省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法规的名称。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传统村落、传统建筑保护传承利用”的讲话精神,在有效保护传统村落的前提下,促进活态传承、合理利用,将法规名称修改为《安徽省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条例》。

(二)确立传统村落的保护传承利用原则。明确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循乡村自身发展规律,正确处理好传统村落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坚持保护为先、传承为本、利用为基,政府引导、村民主体、社会参与的原则(第三条)。

(三)规范申报条件和认定程序。建立安徽省传统村落名录,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对传统村落实行名录管理,实施挂牌保护(第十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安徽省传统村落的申报条件和认定程序(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建立传统村落退出机制(第十六条)。

(四)健全传统村落保护责任体系。厘清政府、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在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中的工作职责(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编制主体(第十七条)。明确传统建筑维护修缮责任主体(第二十四条)。保障原住村(居)民合法权益,不得以保护为由强制原住村(居)民迁出(第七条)。

(五)细化传统村落保护措施。规定在村庄规划列出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专篇,制定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方案,明确保护范围、保护对象和重点(第十八条)。明确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风貌管控要求,规范建设活动,提出传统建筑维护修缮要求(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明确了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行为及处罚措施(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规定传统村落的人才培育、防灾减灾等措施(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六)强化传统村落传承利用。鼓励根据传统村落和传统建筑特点,开展非遗文化、民俗文化传承活动(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加强传统村落数字化建设与管理,促进文化遗产的保存、共享、展示和传播(第三十二条)。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用地,改善人居环境,提高村(居)民生活质量,在传统村落较为集中的区域,开展集中连片保护利用,鼓励传统村落合理发展产业,鼓励村民参与传统村落运营(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七条)。

《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