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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让技术研发合作更深入,产出更多果实,《实施意见》提出较多的支持和鼓励措施。比如支持科创飞地研发机构作为参与单位,与我省科创主体联合申报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科创飞地科研人员可根据聘用合同及社保关系(或实际工资支付关系),作为联合申报项目负责人。
鼓励科创飞地研发机构、飞入地企业与我省研发机构、企业等共建创新平台,符合条件的可申报省重点实验室、省企业研发中心、省工程研究中心等,这相当于身处外地的科创机构也能享受安徽的创新政策。此外,还鼓励科创飞地自建或合建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中心等,为企业提供核心关键技术全生命周期知识产权服务指引。
另外,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也同样将科创飞地纳入省内的创新支持政策范围。
比如对科创飞地入驻企业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在首台套认定、首批次应用示范、首版次申报等方面予以支持,被评为我省“三首”产品和纳入各地创新产品目录的,鼓励在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中加大招标采购力度。
支持科创飞地搭建开放式服务平台,加强与各类专业服务机构合作,为入驻企业提供技术开发、概念验证、小试中试、检验检测和资源链接等服务。
打开“政策礼包”能看到,在上海设立的科创飞地,不仅能享受上海当地的政策支持,同样能得到我省的创新政策支持。
“一视同仁”
人才和资金,是十分关键的发展要素。
《实施意见》对于科创飞地的人才给予了一视同仁的政策。
比如科创飞地全职引进且社保、个人所得税缴纳在安徽的高层次人才,视同安徽引进的人才,享受同等人才待遇。对社保、个人所得税缴纳在飞入地且持续在科创飞地工作一年以上的全职引进高层次人才,视同安徽柔性引进人才,享受一定的人才服务政策,可申报安徽相应人才项目。
另外,科创飞地人才与我省的单位或个人合作取得具有重大科学技术价值的创新成果,且成果的知识产权与安徽共有的,可作为第一完成人参与安徽有关奖项申报。
强化金融支持,在基金、股权投资、融资等方面,提供了真金白银的政策支持。
《实施意见》支持省新兴产业引导基金各母基金与有关市联合出资组建科创飞地专项基金,鼓励国资系统“6+1”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投资力度。
引导创业投资机构与科创飞地内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开展常态化对接,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加大支持力度。
鼓励银行机构积极对接科创飞地金融需求,对科创飞地在安徽孵化的科技型企业提供“初创信用贷”等初创期金融产品,助力成立不满三年特别是不满一年的科技型企业获得信用“首贷”。
从上海与安徽的双重政策支持,到安徽对科创飞地人才、资金等要素保障,充满“干货”的《实施意见》,将让设立科创飞地的地市、县区以及企业感到满满的实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