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潘法律提出辞去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潘法律辞去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2025年1月15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版次:02 2025年01月16日
因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潘法律提出辞去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潘法律辞去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