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 本报记者 李晓群

版次:07  2025年01月06日

近年来,随着平台经济的蓬勃兴起,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其劳动权益保障面临新情况新问题。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要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保制度。因此,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立法,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提供有效法治保障,是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

为此,我省拟立法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省司法厅近日发布关于征询社会公众对《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据介绍,草案征求意见稿共18条,不设章节。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概念范围。参考国家部委文件,将对象的范围聚焦在“线上接受互联网平台根据用户需求发布的配送、出行、运输等工作任务,按照平台要求提供平台网约服务,并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

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职责,厘清了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确定了监管职责归属。如在第三条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权益保障联合激励惩戒机制,督促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受理处置涉及侵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投诉、申诉,约谈、警示、查处侵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依法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依法合规用工,并开展劳动保障监察。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网约车、网约货车等行业的监督管理。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等行业的监督管理。

明确了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履行用工责任,规定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依法依规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书面协议。如规定平台企业采取合作用工方式的,应当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各自应承担的用工责任,或者与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就保障劳动者权益签订专项协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的,赋予其工作任务的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承担相应用工责任。

同时,明确了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内容,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权、获取劳动报酬权、职业技能培训权、劳动安全卫生权、参加社会保险权等。此外对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算法规则知情权、申诉投诉权等作出了规定。

据了解,为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此次立法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在省司法厅网站相关网页直接提交修改意见。以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100号省司法厅立法二处(邮政编码:230031),请在信封上注明“《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字样。也可以通过电邮方式,将书面意见发送至sftlfec@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