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年9月29日在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 辛 生

版次:07  2024年11月29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9月27日下午,常委会分组会议审议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改稿比较成熟,总体表示赞成,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修改后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分组审议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省红十字会,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改稿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初步修改。28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法制工作委员会初步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修订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并于29日上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有些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充实加强红十字会相关监督方面内容。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修改稿作如下修改:一是在修改稿第三条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活动进行监督(表决稿第三条);二是在内部监督方面,增加规定监事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相关内容(表决稿第二十条);三是在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方面,明确规定依法接受财政、税务部门的监督(表决稿第二十一条);四是在社会监督方面,增加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红十字领域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表决稿第二十二条)。

此外,根据组成人员意见,作了部分文字修改。有的组成人员还对法规体例结构、无偿献血者等享受优待政策等方面提出意见,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作为实施性立法,草案修改完善过程中,按照“需要几条就定几条”的要求,不追求体例完整,着重突出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符合立法法“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的精神。对组成人员就加强法律法规实施和具体政策执行等提出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有关方面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修订《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对于提升我省红十字工作法治化水平,推动红十字事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经过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以及本次会议审议,修改后形成的表决稿符合本省实际,与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已基本吸收,比较成熟,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