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4年5月29日在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省司法厅厅长 罗建华

版次:07  2024年11月29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办法(修订草案)》)说明如下。

一、修订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需要。红十字事业是一项崇高而神圣的社会公益事业,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红十字工作发表重要讲话,强调:红十字不仅是一种精神,更是一面旗帜,跨越国界、种族、信仰,引领着世界范围内的人道主义活动;人道主义事业是全人类共同的事业,相信红十字精神将不断发扬光大。修订办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有力举措。

二是保持法制统一的需要。2017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进行了全面修订。为做好与上位法的衔接,保持法制统一,有必要对办法进行全面修订。

三是促进我省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需要。我省办法自1998年施行以来,在完善红十字会组织,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红十字会基本职责发生了较大变化,同时也面临募捐活动不够规范、公信力建设有待加强等新问题,需要通过修订办法,提出针对性措施加以解决。

二、修订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计划,省红十字会起草并向省政府报送了《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省司法厅会同省红十字会赴宣城、马鞍山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征求社会公众、各地和有关部门意见;召开立法协调会、专家论证会,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意见。在此基础上,省司法厅修改形成了《办法(修订草案)》。

三、主要修改内容

《办法(修订草案)》共24条,其中修改17条,删除7条,新增5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红十字会基本职责。一是完善了红十字会应急救援、应急救护和人道救助职责,对省红十字会、各级红十字会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工作任务。二是丰富了红十字会参与开展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相关工作内容。三是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红十字会依法履职尽责。(第八条至第十二条)

(二)规范红十字会募捐和财产管理。一是明确红十字会可以依法进行募捐活动,但红十字会基层组织不得自行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二是规定红十字会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并接受捐赠人的监督。三是明确红十字会应当设立社会捐赠资金专户,对捐赠款物实行专账管理,并接受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和人民政府民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

(三)加强红十字志愿服务、基层服务和红十字青少年工作。一是加强红十字志愿服务。新增红十字志愿服务条款,强调红十字会应当按专业、分领域培育发展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二是加强红十字基层服务。要求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利用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红十字“博爱家园”、生命教育体验场所、应急救护培训基地等,参与基层治理,联系和服务基层群众。三是加强红十字青少年工作。规定红十字会应当加强红十字青少年工作,鼓励引导青少年参与红十字活动。(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

《办法(修订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