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7月24日下午,常委会分组会议审议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改稿比较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修改后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省司法厅和省生态环境厅,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改稿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初步修改。25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了法制工作委员会初步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并于26日上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活动
有些组成人员建议增加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相关内容。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公众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环节,有利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集中民智,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科学性和针对性,是必要的。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建议在修改稿总则中增加一条,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专家、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作出规定。(表决稿第七条)
二、关于加强促进经济发展的服务保障
有的组成人员建议增加环境影响评价促进经济发展服务保障的内容。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就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在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基础上,建议作出以下两个方面修改:
1.进一步完善产业园区开展区域评估的内容。在修改稿第十一条第二款中增加规定,对符合区域评估要求的建设项目,“依法不再对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并增加第三款,进一步明确产业园区范围,以保障建设项目落地。(表决稿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
2.明确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建议在修改稿第十八条第三款中增加规定,“建设内容不涉及主体工程的改建、扩建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改建、扩建的工程内容确定”,以利于实践中各方对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准确把握,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效率和实施效果,促进改建、扩建项目落地。(表决稿第十九条第三款)
三、关于法律责任
有的组成人员建议强化跟踪评价改进措施的约束力;有的组成人员建议增加编制环评文件技术单位违法行为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有的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条关于专家违法仅作除名的处罚规定不能体现过罚相当的原则,建议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
其一,加强跟踪评价改进措施的约束力,提升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实施效果,是必要的。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建议在修改稿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中增加未落实改进措施依法给予处分的相关规定。(表决稿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其二,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对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技术单位相关违法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国务院《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对接受委托编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单位相关违法行为,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修改稿第三十一条对此已作了指引性规定,同时,上位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涉及中央国家机关职责,因此以不作重复规定为宜,建议不作具体规定。
其三,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条关于专家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是严格按照国务院《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予以规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第十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地方性法规只能在法律、行政法规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不能增加处罚种类、加大处罚幅度。因此,建议与上位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保持一致,对该条不作修改。
此外,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对部分文字作了修改和条序调整,不再一一说明。
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对于进一步提高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强化环境影响评价要素保障,持续释放改革效能,以高水平生态环境保护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经过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以及本次会议审议,修改后形成的表决稿符合本省实际,与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已基本吸收,比较成熟,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