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草案)》的说明

——2023年9月19日在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 席 峰

版次:07  2024年08月28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是贯彻国家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的战略部署,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健全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为主体的源头预防体系,强化美丽安徽建设的法治保障,需要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以完善相关制度、细化具体措施,提高法的可操作性、执行性。

二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在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下,我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开展环境影响区域评估改革,施行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合一”改革试点,建立项目环评审批跟踪服务制度,为促进企业发展、保障有效投资发挥了积极作用,积累了一些建设项目环境要素保障的经验做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污染物排放指标保障等落实还不到位等,有必要通过立法推进环境要素保障制度化、长效化,为高质量发展提供环境要素法治保障。

二、起草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3年立法计划,省生态环境厅向省政府报送了提请审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送审稿)》的请示。省司法厅承办后,书面征求了各市人民政府和相关省直单位意见,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赴滁州市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听取企业意见建议,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和部门协调会,反复修改完善,经省司法厅厅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形成了《办法(草案)》。2023年9月11日,省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办法(草案)》。

三、主要内容

(一)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源头预防。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规划和建设项目环评中,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硬约束,落实到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第四条)。建立环评的协同治理体系,研究建立与排污许可制度相适应的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环评管理体系(第五条)。明确应当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具体情形(第十七条)。

(二)强化建设项目环境要素保障。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减排工程,充分挖掘减排潜力,腾退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第六条)。健全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推行重点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促进建设项目环境要素合理配置(第二十五条)。实行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未纳入分类管理名录的建设项目,不再纳入环评管理(第十八条)。

(三)优化环评审批制度。明确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要求和审批原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环评的审批权限及分级审批要求(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优化审批流程,缩减审批时限,推行告知承诺制,精减证明材料(第二十三条)。

(四)提升环评技术服务质量。补充编制规划环评文件的技术机构责任。加强对环评技术单位及其编制人员的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对阻挠监督检查、编制虚假环评文件的,设定了法律责任(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

《办法(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