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5月29日下午,常委会会议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草案比较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修改后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分组审议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省民政厅,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初步修改。30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法制工作委员会初步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30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养老服务人才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增加规定养老服务人才的成长通道、发展预期等方面内容,解决人才“留得住、用得好、有盼头”的问题。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专业人才是老龄事业发展的关键,对于养老服务人才,不仅要保障量的有效供给,还要保障质的有效提升和可持续健康发展,为新时代老龄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撑。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在修订草案第四十四条增加相关内容,规定拓宽养老服务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推进职业水平评价,加强人才使用管理,完善保障激励措施。(表决稿第四十三条)
二、关于无障碍设施维护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增加对无障碍设施进行维护、保持其正常运行方面的规定。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对此进行规定很有必要,符合实践需求,建议增加相关内容,规定无障碍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无障碍设施的维护和管理责任,保障无障碍设施功能正常和使用安全。(表决稿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三、关于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
有些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充实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方面内容,更好彰显老有所为。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在法规中进一步充实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相关规定,有利于在全社会倡导积极老龄观、营造老年友好型社会环境,建议在修订草案第六十二条增加相关内容,规定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老年人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创新创业指导服务。(表决稿第六十一条)
此外,有的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中养老服务企业融资条款与我省养老服务条例相关规定重复,且与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关联度不高,建议删去;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增加关于开办老年食堂、鼓励发展康养项目、促进老有所学等方面的规定。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相关内容进行删减,同时考虑到我省养老服务条例、老年教育条例对开办老年食堂、发展康养项目、促进老有所学等方面已作了具体规定,建议本办法保持衔接,不再重复规定。
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结合国家相关政策,还对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完善(表决稿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以及法律责任等),并作了部分文字修改和条序调整。对于组成人员提出的关于法规出台后,有关方面要及时制定配套办法、加大执行力度等方面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有关方面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贯彻中央及省委关于老龄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推动我省老龄事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本省实际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是十分必要的。经过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和本次会议审议,修改后形成的表决稿符合本省实际,与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已基本吸收,比较成熟,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