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3年11月14日在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 杨绪斌

版次:08  2024年06月20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省政府委托,现就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草案)》)说明如下:

一、修改背景

2015年、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和老龄事业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安徽省老年教育条例》《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颁布或修订,加之我省已进入中度老龄化社会,《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难以适应现实发展的需要。为更好地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新时代老龄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有必要进行修改。

二、修改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3年立法计划,省司法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省老龄办)公开征集社会公众意见,书面征求各市、省直管县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分别赴安庆、淮北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开展专家论证,听取专家学者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修改决定(草案)》。

三、主要修改内容

《修改决定(草案)》共13条,其中涉及实质性修改条文9条,主要亮点内容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老龄工作原则。《修改决定(草案)》第一条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要求把积极老龄观、健康老龄化理念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强调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养老服务体系、健康支撑体系,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制度。

(二)注重保护赡养人、扶养人的合法权益。《修改决定(草案)》第二条规定赡养人、扶养人照顾患病住院或者失能老年人享受护理假制度;强调用人单位对赡养人、扶养人照顾患病住院或者失能老年人的,应当依法保障护理假。

(三)扩大长期护理保险范围。长期护理保险是指为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的长期失能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资金和服务保障的医疗保险制度。目前安庆市为我省唯一国家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城市,成效显著。《修改决定(草案)》第五条坚持聚焦老年人“急难愁盼”问题,注重从顶层设计入手,明确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逐步扩大长期护理保险范围;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产品。

(四)推进医养结合高质量发展。《修改决定(草案)》第八条规定民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支持医疗机构开办养老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享受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其他养老服务扶持政策;积极探索建立养老床位和医疗床位规范转换机制;鼓励以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养老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表述和法律衔接方面的修改完善,并对个别条文顺序作了调整。

《修改决定(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