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年3月28日在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 潘法律

版次:07  2024年04月12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月27日下午,常委会会议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修改稿比较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省总工会,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对修改稿进行了初步修改。27日晚,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法制工作委员会初步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修订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28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工会信息化建设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建议增加加强工会信息化建设、强化网上工作等方面内容,提升工会服务职工群众的工作水平。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增加加强智慧工会建设,积极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创新服务内容的相关规定(表决稿第五条第五款)。

二、关于新就业形态等劳动者权益保护

修改稿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工会组织可以代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灵活就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等签订集体合同。有些组成人员提出,将没有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中的劳动者也纳入签订集体合同的范围,更好地保护劳动者权益。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对该款作出相应修改(表决稿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三、关于职工生育等权益保护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工会应当依法督促用人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育儿假等制度,落实休假期间的相关待遇,保护职工生育等权益。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在修改稿第二十八条增加一款,就相关内容作出规定(表决稿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此外,还作了部分文字修改和条序调整,不再一一说明。

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推动新时代新征程安徽工运事业和工会工作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的职能作用,修订实施办法是十分必要的。经过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以及本次会议审议,修改后形成的表决稿与相关上位法不相抵触,符合本省实际,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